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前法官蕭仰歸之子97年涉犯肇事逃逸,基隆地院判刑6月、緩刑2年,案件到了二審卻改判無罪,台北地檢署起訴承審的高院前法官高明哲枉法裁判,台北地院以無法證明高明哲違背良心、循私裁判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今(27)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檢察官在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可上訴。
蕭仰歸之子蕭賢綸在97年10月6日,因涉犯肇事逃逸罪嫌案件,經基隆地院判處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以向公庫支付3萬元條件宣告緩刑2年。蕭賢綸提起上訴,高等法院由由審判長高明哲、受命法官高玉舜、陪席法官林洲富組成合議庭審判,於99年1月19日判決蕭賢綸無罪。
之後,因高明哲接受蕭仰歸為其子蕭賢綸關說的事件遭到揭露,監察院調查後彈劾高明哲、蕭仰歸並移請公懲會審議,經公懲會議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2級改敘。
高檢署檢察官據公懲會議決結果聲請再審成功,蕭賢綸不服裁定而提起抗告,遭最高院駁回後撤上訴,才使得肇逃官司確定。
不過,台北地檢署據此起訴高明哲枉法裁判罪嫌,案經台北地院以客觀上高明哲曾稱肇逃案被告蕭賢綸為蕭仰歸之子,個人感到為難,尚難據此推論高明哲有何出於違反審判獨立、枉法裁判之犯意。即使受命法官高玉舜對肇逃案持有罪主張,但陪席法官林洲富實際上支持高明哲就肇逃案持無罪心證之論點,已足形成肇逃案被告無罪的判決結果,此為肇逃案第二審判決之結果為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之唯一原因,所以檢方起描述之評議過程是否存在,尚非無疑。
法院並強調,我國採自由心證主義之精神,證據之證明力為何,乃是法官基於自由心證評價之結果,證據之證明力為何,乃是法官基於自由心證評價之結果,如果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而為無罪之心證,縱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遽指其即有枉法裁判之故意。是審判長高明哲、陪席法官即林洲富就卷內證據證明力評價之結果,已就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判決,自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因此判決高明哲無罪。
檢方上訴,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證人林洲富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該案之評議過程,與證人高玉舜所證並不相同,起訴書依高玉舜之證述所描述之評議過程是否存在,尚有疑問。又該案之第二審係合議制,本應採認多數法官之意見作成判決,證人林洲富已明確證稱其於該案係與高明哲同持改判無罪心證之論點,自足以形成改判無罪的判決結果,難認為高明哲是如公訴意旨所指故意不依法律而為裁判。
檢方上訴意旨指稱,被告高明哲自己寫好一份無罪判決書,與法界向來習慣有 違,被告甚至一再嘗試努力說服高玉舜,若非其執意要判無罪,何以至此等語,指摘被告枉法裁判,尚非可採。
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理由已說明該案「於非屬罪證確鑿之情形下,應依無罪推定原則裁判,是縱被告曾向高玉舜提及蕭賢綸為蕭仰歸之子等情,亦難認被告有 何枉法裁判之犯意」,再酌以證人林洲富證述其係持改判無罪心證之論點同在無罪判決上簽名,原審判決以難認被告有枉法裁判之犯意,判決被告無罪,經核尚無不合。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確有起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故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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