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未完成公安申報遭重罰12萬元
照片取自臺北市政府
【聚傳媒特約記者陳欣如報導】針對臺北大巨蛋未依規定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已在其主要出入口張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告示。此外,建管處將依《建築法》裁罰新臺幣12萬元,並限期要求遠雄集團於1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若逾期未申報,將加重裁罰至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必要時將勒令停用或採取斷水斷電等強制措施。
建管處指出,根據《建築法》第77條及相關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臺北大巨蛋於2023年11月2日取得使用執照,應於2024年11月2日以前完成首次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然而,至今尚未完成申報,已逾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