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角色時報李麗華/高雄報導】苓雅分局成功所同仁於2月26日0時30分執行巡邏時,發現周男(71年次)駕駛之自小客車無後方保險桿,警方發現異狀隨即攔下稽查,經目視發現車門旁置放有電擊棒及電擊槍各1把,隨即帶回查扣偵辦。
本案周男攜帶電擊棒及電擊槍各1把行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移送高雄地院簡易庭裁處。
苓雅分局呼籲,電擊槍、電擊棒為公告查禁之器械,民眾請勿任意、無故攜帶,因而誤觸法律,將得不償失。
電擊棒及電擊槍各1把。(高雄市苓雅警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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