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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本》3 淺談遺囑信託

台灣捷報/新北-邵捷 2024.02.23 11:02

圖。文/邵祥輝  地政士達人

淺談遺囑信託

稱遺囑信託者,謂立遺囑人(委託人)預立遺囑,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述明將全部或部分遺產交付信託,並明定財產之受益人以及受託人。一旦立遺囑人過世,遺囑執行人便可依遺囑內容處理遺產、信託繼承相關事務,並將遺產完納遺產稅後交付信託。

▲委託人可以透過遺囑信託支配生前財產以便達到照顧親人的遺願。

遺囑信託亦即「遺屬」」加「信託」二者合而為一的法律行為。

遺囑信託的特點是,委託人雖然過世,但是,仍可以透過遺囑信託支配生前財產以便達到照顧親人的遺願。

遺囑可以分為:1.自書遺囑2.公證遺囑3.密封遺囑4.代筆遺囑5.口訴遺囑五大類。不論上訴任一種類型的遺囑都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

「信託遺囑」,以「遺產」為「信託財產」,以遺囑人死亡為信託生效要件,並指定受託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依遺囑信託約定方式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一定條件成就時(例如子女滿25歲後),受託人始能將信託財產交付給繼承人。如此規劃,被繼承人(立遺囑人)即可於死後繼續管理他生前的財產,避免過世以後,遺產遭繼承人恣意揮霍;或因繼承人年幼,無能力管理遺產;簡言之,立遺囑人藉由生前預立「信託遺囑」之方式,將遺產交付指定之受託人管理,即可杜絕日後遺產爭奪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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