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216 15:03:22)嘉義縣某公司經營傢俱外銷,僱用勞工20人,因受疫情影響,112年1月起營收大減,公司在同年7月歇業,並在7月11日向嘉義縣政府通報大量解僱。嘉義縣政府查證後,以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60日前通報規定,裁罰公司10萬元,公司不服提起訴願,日前訴願遭駁回。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說,公司主張訂單減少及臨時得知客戶無法付款屬突發事件,應可不受60日前通報限制,但勞動部訴願會認為,全球疫情已持續一段時間,可事先預知訂單將會減少,相關營運及人事管理應有所準備,並非不可預見緊急事件,因此以違反大保法第4條規定,處10-50萬元罰鍰。
勞青處進一步表示,大保法規範雇主大量解僱勞工時,強制雇主落實告知、協商及通報等義務,有助主管機關介入,維護勞工權益。即使是100人以下中小企業,只要60日內解僱10人以上勞工,除了資遣通報,需60日前通報主管機關及就業服務機構,以協助勞工轉職。
除了通報外,因故解僱勞工,雇主必須依法給予資遣費、預告工資、未發放薪資及尚未休假日數工資,如資遣時勞工已達勞動基準法第53條退休條件,則應給予退休金。
舉例來說,勞工年滿55歲且工作達17年,全程工作期間屬舊制年資,解僱時應該給予退休金32個基數,而非17年的資遣費。
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公司經營過程難免需要解僱員工,解雇前須妥善與勞工協商,並落實通報機制,讓主管機關及早介入,提供勞工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如有法令疑慮,可電洽嘉義縣政府05-3620123轉8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