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宜蘭報導
欠繳贈與稅是屬於所謂「公法上金錢給付」,其執行程序適用行政執行法。宜蘭執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專業不動產講師邱明芳指出,一般行政執行處進行執行時,必須先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繳清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其他必要的陳述。
邱明芳表示,如果遇到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該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1.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故不履行。2.顯有逃匿之虞。3.就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有隱匿或處份的情事者。4.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5.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陳述者。6.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邱明芳說,義務人未能於限期內提供擔保,行政執行處就可依法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關於管收的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對於義務人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邱明芳舉例 ,某甲贈與現金500萬給元兒子,未申報缴納贈與稅金25萬6千元,國稅局稅捐稽徵單位通知某甲,他仍不缴纳,行政執行處直接函請該管地方法院拘提某甲到監獄收容所裁定拘提管收之。某甲週五進入收容所、失去自由,無法忍耐收容所的生活起居環境,在收容所待三天後,隔周的星期一早上與兒子收容所會面時,請兒子馬上繳納税金和罰鍰,才解除牢獄之災,重回自由之身。
邱明芳指出,如果做好贈與稅規劃,案例中某甲是不必繳稅及苦吞牢獄之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贈與稅納稅人每年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在今(2024)年1月1日起發生的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為244萬元,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也就是每一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就可免納贈與稅。
邱明芳表示,舉例而言,一對夫妻要贈與財產給兩名子女,以今年來說,贈與免稅額上限是以贈與人為準,也就是夫妻各244萬元,合計488萬元,而非兩名子女每人244萬元。也就是每一位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多少人及贈與次數多寡,只要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就可免納贈與稅;超過贈與免稅額的部分,視贈與金額大小,課徵10%~20%不等的贈與稅。
父親、母親在每年12月底前各贈與子女合計244萬元,再於明年1月各贈與子女合計244萬元,短短不到幾個月,贈與子女現金達976萬元均免繳納贈與稅,父母透過節稅規劃,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的自有資金,可做為工作創業或投資理財、買房的資本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