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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會選正副議長一起各顯神通「亮票」!/尤榛嚴

台灣好報/ 2024.01.26 13:12

尤榛嚴

廿二日國民黨舉行黨主席與新科立委見面會,傅崐萁在會中退讓表示「支持韓江配」,黨主席朱立倫更宣布「全體國民黨立委集體亮票」。

一般概念,選舉都是「無記名」的「秘密投票」,以示公平、公正和尊重隱私權,換言之,選舉是「民主」,也要有「自由」的成分,「民主」加「自由」才是完整的,不是嗎?

不過以前的印象,議會龍頭、「副龍頭」選舉,每有有意、無意的「亮票」動作,例如刻意的未摺疊選票或吹乾戳章印泥沾黏(以免汙損成廢票)等等,或謂「技術性亮票」,真是有「為達勝選目的,不擇一切手段」的氛圍和態勢。

今朱主席透過媒體公開、斬釘截鐵的下指令要黨籍立委們「一定要集體亮票」,筆者初則以為違法並且影響社會觀感,繼則印象中有些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似已採記名投票,搜尋相關資料,原來司法院大法官已於六年前,即民國107年11月9日因雲林縣議會就此事聲請釋憲,作出「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選舉及罷免記名投票合憲」的決定。

話說立法院105年前修法通過被稱為「賴清德條款」的「地方制度法」,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採記名投票。雲林縣議會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認為修法沒有違憲。

103年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綠營跑票,國民黨議員李全教翻盤,當選議長,引發關注;時任台南市長賴清德力促,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改為記名投票。105年5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採記名投票。

雲林縣議會認為修法為記名投票的相關規定,與憲法第129條規定,選舉以無記名投票等語,有所牴觸,於106年7月21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107年11月9日做出第769號合憲解釋,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指出,憲法第129條明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王碧芳說,清查憲法本文均無明定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的選舉及罷免事項,因此地方議長及副議長的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所以地方制度法修法為記名投票規定,就沒有違憲的問題。

地方議會都這樣規定了,中央議會立法院應可以比照辦理「記名投票」吧?近日國民黨已提出記名投票為「國會改革」項目之一,需另外修法,換言之目前國會龍頭選舉仍是「無記名投票」。

記名投票的話,誰「守票」、誰「跑票」,如置於放大鏡下,一清二楚,無法「走閃」(台語,躲避)。近在眼前(二月一日)、眾所關注的第十一屆立法院正副議長選舉因尚未修法,可能難以改為「記名投票」,難道只好各黨派各顯神通演出「公開亮票」以求「勝選決(安)心」嗎?且看下回分解。(照片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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