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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投開票所違法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二審改判拘役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4.01.25 10:48

拍攝投開票所違法 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二審改判拘役 241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年九合一大選投開票日當天,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花莉娜在台北市文山區萬興國小投開票所外架設攝影機拍攝民眾投票情形,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及公投法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花女無罪,上訴二審後,高院合議庭認花女已構成妨害投票,改判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花莉娜是111年11月26日九合一大選投開票日當天,被投票民眾向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檢舉,花女在文山區萬興國民小學1年4班教室的投開票所外10.7公尺距離的走廊架設攝影機,拍攝不特定民眾前往該投開票所投票情況,屢次引起投票民眾側目、閃避鏡頭,已達影響他人秘密投票自由之程度,進而於心理層面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及現場警衛員多次制止並勸導花女離去,花女仍不服制止持續拍攝,警方於是逮捕花女,查扣攝影機、腳架、記憶卡及行動電源。北檢並依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及公民投票法第42條之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干擾他人投票罪嫌起訴。

花莉娜在法院審理時辯稱,她是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的理事長,拍攝排隊隊伍是要紀錄人數存證,確定選務有無違失,她選定的拍攝地點也是盡量選在最偏僻的投票所及其走廊角落,希望不會干擾到投票民眾,也沒有干擾到民眾投票。

北院合議庭引立法院公報的會議紀錄認定,單純靜默拍攝他人進出投票所行為,若別無具體、積極影響他人投票或不投票意志之意圖及行為,尚不能遽認等同於「干擾」「勸誘」。因此花女的行為尚不構成違法要件,判花女無罪。

檢察官上訴後,花女在高院審理過程中承認架設攝影機,但否認不法,是要測試中選會執行能力。合議庭於是認定花女行為已經構成選罷法中的妨害投票,改判花女拘役58天、得易科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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