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是公共事務,不能當成個人的功名利祿而私了。確實有疑義的,中選會更必須依法行政,為所當為!(圖/取自網路)
作者/吳統雄(臺灣民調創始人)
截稿後消息網傳「沒有唱票,直接一直寫:正正正正正正正⋯」的影片,呈現選務人員在記票紙上連續畫上「正」記號,而當時沒人唱票。
經民間查證:
『(1)網傳影片為彰化縣 0559 投開票所,選務人員因政黨票長度太長,為避免毀損選票及加快開票速度,經徵求現場民眾同意後,先行整票後再記票。
(2)開票流程均有監察員及民眾全程在場,但選務手冊明確規定「不得先整票再行唱票或計票」,選務人員作法與規定不符,應屬選務瑕疵。』
該民間查證員釐清真相,將其定位為「瑕疵」,應屬減少衝突的善意,應予肯定。
惟本案不在中選會承認的「6個瑕疵案」中,且這些「瑕疵」應如何處理?
同時,本文提出的「法治信任」的問題仍然存在,必須深思並尋求改善。
總統立委選舉已完成投開票,社群媒體上出現部分開票過程影片,宣稱中選會作票。
觀察絕大多數影片,都是片段活動,其內容與配音、配文並無呼應或邏輯關係,即使是揣測也嫌薄弱。
中選會要求民眾勿聽信及散布。其實不待中選會宣傳,具備公民文化素養的人民,應該主動拒絕故意製造衝突的訊息。
法治的信任,必須由人民與政府共同建立。
落實選舉相關法規,提升憲政素質,中選會更須負起責任。
法治者,毋枉毋縱。如果除了已見多數模糊的片段,尚有故意變造的影片,必須澈底追究,不要像羅致政、鄭文燦影片,有個轟轟烈烈的開頭,然後似乎無疾而終,留下爭議衝突空間。尤其選舉是公共事務,更不能當成個人的功名利祿而私了。
而確實有疑義的,中選會更必須依法行政,為所當為!
在所有影片中,出現1支「沒有唱票,直接一直寫:正正正正正正正⋯」的影片。
影片開始如下圖:
記票員準備開始記票,但畫面並沒有按法規開箱、逐張檢票、唱票的動作。
接著,記票員便在記票紙上連續畫上「正」記號,而當時並沒人唱票。
因為影片中還有別人的動作,依動作速度比較,用肉眼看不出有變造跡象。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7-5:必須「當眾唱名開票」。
再根據中選會編印的《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在「開票」部分,規定「開票時應當眾逐張檢票、唱票」「不得先整票再行唱票或計票」。
如該影片為真,該開票所已明確違法。
如該影片為假造,影片製作人已違反多項法律,中選會必須移送司法偵辦。
我觀察該影片開始,有另一名選務人員在整理選票,似乎隱示:該開票所是先將選票分批整理好,算出票數,再叫計票員一次書寫?
●根據截稿後消息,果然為本文作者所推論情形。
此為選務人員「便宜行事」,仍是違法行為。
而「便宜行事」是法治不被信任的最大病灶!行政人員自行跨越法律模糊邊緣,甚至主動鑽巧門、爬漏洞,十分不當。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明訂:「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在馬總統時代,先後任主任委員,均依法提名無黨籍人士。但李進勇明明是民進黨忠貞黨員,為了占這個重要的位子,就用形式上退黨來規避法律,卻實質違背了立法旨意。
上梁不正下梁歪,「便宜行事」會成為官場流行病,法治信任會愈來愈低,未來如果出現一樣薄弱的質疑影片,一樣會引起懷疑與眾怒,中選會、政府的不依法行政,實要負較多的責任。
影片中看起來是政黨票,文字不清晰,就位置看,應是「民進黨」。
但不論是國民黨、民眾黨…所有黨,都不可違法違規這樣做。
根據中選會編的工作手冊,已記錄過去發生過這種情形,也知違反法規可能會產生弊端與爭議,卻仍然繼續發生。手冊附錄並有明文:「主任管理員應熟悉開票作業流程…不得有將選舉票檢集成疊後再唱票情形」,是否即指明本案情節的負責人?應如何處理?
中選會至今仍未對本案說明,如果中選會不處理,我將實名向中選會提問,再向讀者報告中選會的回應。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吳統雄,臺灣民調創始人。世新大學資管系創系主任,曾任教於台清交與美國喬治亞理工等,是喬治亞理工Adoption Modeling 研究團隊首席。歷任聯合報系資訊中心副主任、神通機構高階主管、日商科技公司總經理,因創辦電腦統計民意調查而獲得國家金鼎獎。他是第一代民歌手,擔任過廣電主持人,發表過唱片,是資深公共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