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一名40來歲男子,經濟穩定準備買房,但女友還不肯嫁,準岳父便希望將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究竟該怎麼辦?
原PO在PTT上幫哥哥發文,這位40來歲哥哥寫下,目前買房核貸通過,利率2.06%,頭期250萬已準備好,每月需付4萬元房貸,未來也是他一人扛,經濟上沒問題。因與小9歲的女友穩交三年半,他有結婚念頭,但女友說「她會(結)婚、只是現在不想」。
準岳父知道他買房一事,提出希望房子登記在女兒名下(女友不知情)。他判斷與女友感情穩定,能長久走下去,給她一個保障很可以。但因為頭期及房貸都由他支付,同時是他人生第一間房,因此希望可以「共同持有」或婚後再登記單方。面臨2月即將交屋,登記方式尚不明確,他只好趕緊上網求助大家意見。
網友看完覺得不妥,紛紛勸說「婚前登記對方名字?開玩笑吧」、「不是不結婚,只是不跟你結婚(?)」、「很穩定?那先跟女友登記結婚再寫她名字阿」、「女方父親真是吃人夠夠,不懂為何頭期款不用出,還能要求登記她名下」、「怎麼確定會一直走下去,好傻好天真」、「結婚版之前有一篇,是行員出來回的,銀行不愛放錢給這種情形」。
另有人建議「婚後再過戶,房貸誰申請就登記誰的名字,共同持有以後轉增貸都麻煩」、「千萬不要,打官司會輸」、「打官司,女方會說你房子是要送他的」、「先登記自己名下,結婚後再過戶,夫妻間贈與只需要契稅,結案」。
面對婚前一人全額出資買房,對方卻希望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境遇,律師趙澤維曾指出,實務上可透過「借名登記」、「預告登記」兩種作法來保障出資方權益。這時得思考登記在對方名下,是給予形式保障,還是真的要把房產部分比例送給對方?如果是為了讓對方有安全感,會建議婚前寫下「借名登記」契約。
但借名登記缺點是對方會誤認房子是贈與,將來離婚時,男方無法向法官主張任何權利,所以必須保留所有買房金流紀錄,以備日後不時之需。
另一種「預告登記」,是將房產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並以借名登記為原因辦理預告登記以限制其所有權,優點是可防止不動產的所有權人轉賣房屋或拿去設定抵押借款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