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警局東港分局破獲職業賭場,但偵查隊內的林姓警員,將查扣的賭資1萬9000元,登載為1900元,剩下的錢放入口袋中,直到檢方發現數額有問題才曝光。林也被依貪污罪嫌起訴,屏東地院審判,依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林1年4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
▲林員因侵占1萬7100元,被屏東地院判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書指出,林員是東港警分局偵查隊鑑識小組警員,兼辦證物室管理。前年4月27日,警分局破獲吳男賭博案,林員在繕打賭客賭客扣押款項時,誤將原扣押的1萬9000元,改為1900元,相差1萬7100元。
同年10月18日,林員自分局內證物室取出賭博案的贓證物,並攜帶贓證物、扣押物清單等,開車到屏東地檢署贓物庫辦理入庫。林員發現扣押物清單贓款總額為113萬8400元,比吳男賭博案所記者的金額115萬5500元少了1萬7100元,林認為有機可趁,在贓物庫內,從扣押的夾鏈袋內抽取1萬7000元現金,並放入隨身背包。
案件直到屏東地檢署書記官,開立贓證物款收據交由林員持往台灣銀行屏東分行國庫代收櫃檯繳納剩餘款項時,才發現數字兜不攏,指示東港分局調查。
▲林員因侵占1萬7100元,被屏東地院判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林員辯護人認為,林員在進入贓物庫錢,是經書記官同意才進去,並趁著書記官不備拿取現金,那時已經喪失物理上支配,屬於竊盜行為。
法院審酌林員沒有前科、坦承犯行,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態度尚可,且依其情節,尚無逕對其施以自由刑之必要,因此依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素,並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5萬元,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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