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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代儲值屬匯兌業務 男子二審逆轉判刑2年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4.01.04 10:18

支付寶代儲值屬匯兌業務 男子二審逆轉判刑2年 23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提供民眾「支付寶」代儲值、代支付服務以牟利,是涉及地下匯兌的違法行為,經營餐飲器具的虞姓男子,與大陸「TW711 交易網」合作,提供「支付寶」、「微信」、「 QQ 」通訊軟體所屬「電子錢包」的代儲值服務,被訴違反銀行法,一審認定罪證不足,判虞某無罪,最高法院發回,高院認虞某行為屬「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今(4)日更一審撤銷無罪判決,改判徒刑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20萬,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虞男被訴自105年10月17日起至106年6月22日止,擔任日月同輝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幫助自稱陳維國的大陸男子,以「TW711交易網」網站,提供台灣地區民眾使用大陸地區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之代儲值、代支付服務及大陸地區「微信」、「QQ」通訊軟體所屬「電子錢包」之代儲值等功能,非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檢方指控,虞男因此獲得陳維國給付6萬元作為報酬。而陳維國於虞男擔任日月公司負責人期間,因非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獲取之財物,共計1億1302萬2385元。

桃園地院審理認定虞男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檢方指控一審判決不當,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改判徒刑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40萬元。虞男上訴三審,最高院認證據雖已調查,但若仍有攸關犯罪成立與否之重要證據未予調查,致事實未臻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發回高更審。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TW711 交易網」係長期提供會員依該網站公布之新臺幣兌換人民幣匯率計 算出之金額,以新臺幣匯至前開帳戶後,委由「TW711 交易網」於大陸地區代為儲值、支付以人民幣計算之「支付寶」或「微信」、「QQ」通訊軟體之電 子錢包之服務。自屬銀行法規範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範疇。

同時,依本案卷證資料,尚難認被告虞男有為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陳維國有犯意聯絡,其所為僅止於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幫助非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因此,判刑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2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6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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