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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扯鈴教練性侵國三女 二審改判加重刑期

創新聞/陳聖璋 2023.12.27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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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1名蘇姓男扯鈴教練,見就讀國三的女學生因父母離異、有經濟需求,邀其擔任助教,趁女學生寄宿家中,在房間性侵得逞。被害人隱忍10年後勇敢提告,蘇姓教練一審遭判處3年8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議庭認判決過輕,改判為4年徒刑。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蘇男於民國102年間為扯鈴教練,並與他人合作開設扯鈴工作室,被害女學生為扯鈴參賽選手,蘇男在被害人就讀國中三年級之寒假期間,即102年1、2月間起,聘請被害人擔任其工作室之支薪扯鈴助教。

102年2月至102年6月間某日,明知被害人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身心發展尚未健全,竟利用被害人留宿其住處之機會,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被害人以口頭拒絕及手推開其身體表示抗拒之意,對被害人性侵得逞。

二審法官認,被告對於被害人為強制性交之時,被害人尚未滿16歲,原判決認為無法確認案發時被害人是否未滿16歲,實有違誤。另被告於案發時,實質上為被害人之雇主,且被害人為被告之助教,其等處於經濟及知識不對等之多重上下支配權力關係,原判決於量刑時未能慮及被告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時所掌控之支配關係,僅就被告強制性交犯行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實屬過輕。

檢察官以原判決量刑過輕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法官審酌,被告明知被害人於案發時尚未年滿16歲,身心發展均未臻於成熟,且被害人為其扯鈴助教,被告實質上為被害人之雇主,得以決定被害人是否可擔任其助教及所領取薪資之多寡,而對被害人具有權力支配關係。

被告竟不顧被害人之拒絕,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行為,致使仍處於青春期正尋求建構完整自我之自尊心及自信心遭剝奪,性自主權及主體性受侵害,人性尊嚴受貶抑,犯罪所生損害實屬嚴重,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及其它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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