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222 15:07:05)財政部12月21日正式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適用辦法』修正條文, 與預告草案最大差別在於增訂過渡條款:在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及以前年度盈餘,且能在結算申報期限提示盈餘分配證明文件者,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 1.CFC自112年度施行,源自非低稅負區的盈餘分配數,原則應計入CFC盈餘課稅;財政部考量部分非低稅負區當地法令限制,111年度盈餘須俟112年度才能決議分配,所以增訂新舊制度過渡條款。提醒企業,可善用此項過渡條款,在113年3月31日前將非低稅負區111年及以前年度盈餘作分配,即可讓CFC生效前盈餘不受CFC課稅影響,惟企業應於轉投資事業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應明確區分分配盈餘所屬年度及金額,以資證明。 2.財政部同時發布更新低稅負區參考名單,常見的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仍列入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實際匯回時才計入課稅的國家或地區;另,愛爾蘭則由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的特定稅率或稅制區,改列至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的名單;提醒企業,參考名單不包含各租稅管轄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例如提供設立於經濟特定區內的企業可適用低於14%法定稅率。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范香琴補充說明: 1.CFC適用辦法預告草案時,CFC或其下層低稅區轉投資事業,處分「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時,應將直接持有非低稅區股權的帳面價值與原始取得成本差額,調整計入CFC處分年度盈餘;財政部正式條文更明確規定,包含間接處分者亦應計算調整數計入盈餘(即中間層低稅區轉投資事業處分其次一層低稅區轉投資事業股權)。 2.計算處分「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調整數,如果有已經計入CFC盈餘課稅者,可以排除;例如非低稅區轉投資事業辦理盈餘轉增資,依財務會計準則,上層投資事業取得股票股利僅須記載股數變動,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並無變動,但財政部CFC問答集明確指示,盈餘轉增資具盈餘分配性質,應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課稅,故在計算處分調整數時若不排除,將造成重複課稅情況。
范香琴另提醒,處分轉投資股權及進行集團投資架構均可能涉及複雜會計、工商登記及稅務議題,應謹慎評估後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