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218 14:22:4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條文於112年12月11日發布,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盧再龍提醒本次修正的三大重點,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留意相關規定以正確申報。
一、 營利事業承租資產提列折舊費用之規定
現今營利事業承租資產,在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及企業會計準則(EAS)的修正下,將依租賃的實質來認列及衡量,選擇按租約期間或耐用期間提列折舊費用;本次增訂營利事業承租資產屬於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自將視為購置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模式,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前開資產如屬於租用乘人小客車,其折舊限額應比照購置乘人小客車規定辦理有250萬的限額,如果屬於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限額則為500萬,並自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另外,提醒若營利事業租用乘人小客車若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則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
二、 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金額調增為3,000元
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物價指數調整,政府提出稅制優化伙食費免稅額,將一般營利事業提供給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由每月2,400元調高到3,000元,免計入員工的薪資所得,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舉例來說,以往甲公司支付給員工的伙食費代金為每月3,000元優於免稅額,則其中2,400元將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申報,超過的600元則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而經過本次修法提高免稅額度,則甲公司的員工自112年1月1日所領取的3,000元伙食費代金,在綜合所得稅中將可全額視為免稅所得,而甲公司則需留意將112年1-11月已按每月600元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扣繳者,於113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時調整至正確金額。
三、 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應考量免徵納所得稅的調整項目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扣除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時,應先留意應計入調整所得項目,以正確申報繳納所得稅。本次修正明訂適用原則:
(一)凡該項目為所得時適用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且該項目為損失時可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於計算當年度得後抵10年之虧損時應加回該項所得。常見項目如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投資收益,因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若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或解散時,營利事業股東可認列投資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故於計算當年度得後抵10年之虧損時應加回國內股利所得。本次修正也明訂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的免稅所得屬應計入調整項目。
(二)凡該項目為所得時適用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且該項目為損失時不可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於計算當年度得後抵10年之虧損時無需加回該項所得。如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依企併法第44條規定免徵營所稅之所得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和國際保險業務(OIU)的免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