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201 11:21:31)近年來兩岸台商最常面對的課題是供應鏈的調整,有些台商乾脆直接退場不再投資中國大陸,而對於不想將所有資產轉移出中國大陸的台商而言,減資中國大陸子公司就成為熱門的選項。依據中國大陸稅法規定,個人與法人股東減資的計稅方式不盡相同,尤其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推動以金稅四期的平台,進行「以數治稅」,因此台商在處理時應特別注意。
法人股東減資的稅務處理及應注意事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法人股東減資採用分段處理,即匯回資金屬於原始投資收回免稅;屬於盈餘部分則按比例計算為股利所得;其餘則為資產轉讓所得。若規畫得當,減資匯回有機會主張股本返還而不需繳納稅款。然而應注意,如果當初中國大陸公司的股東權益帳戶有盈餘轉增資、設備作價、或累積虧損等較有爭議的部分,則處理較為困難。此外也須留意在會計處理上是否產生台灣認定的CFC所得,須提前繳納稅款。
個人股東減資的稅務處理與法人股東有何區別 徐丞毅解釋,個人股東若收回中國大陸的投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依「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近期確實有稅局按照公司淨資產的公允價值核定轉讓收入後扣除股權原值(原始出資額)的補稅案例。
由此可見,個人股東的減資稅務處理與前述法人股東存在差異:個人股東並不採取「分段」方式計算應納稅所得,其由中國大陸子公司取得的減資收入,包含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合計數,扣除原始出資額後,將定性為財產轉讓所得,於中國大陸繳納20%所得稅後,台灣方面則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最高40%的稅負。
外籍個人股東股利所得暫免徵稅,實操尚存疑義 徐丞毅進一步說明,若為台商個人直接投資的中國大陸公司減資,一般多採先分配盈餘後再減資。因為可主張外籍個人自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暫免徵收。儘管如此,徐丞毅認為該主張實務上仍存在爭議,主要原因在於各地稅局對於台籍個人是否等同外籍個人有不同見解,且稅局仍有權利核定減資金額是否有公允價格。
過往台商透過各種方式投資中國大陸,例如合規的從台灣端備案投資、不合規地從地下換匯進入、以及灰色邊緣的資產虛浮作價投資、股東往來、無合適佐證文件卻已登記資本等方式,因此在面臨調整中國大陸投資時,往往因過去包袱而不知從何下手。
因應中國大陸稅務環境 台商應尋求專業團隊提供整合服務 徐丞毅提醒,台商當前中國大陸的稅務環境不若過往,當地稅局多招募年輕的稅務員,採用稅務數位儀表板來綜合評估企業風險,若迷信於打通關係,反而可能招致更多問題。
徐丞毅建議,台商應先盤點過往資本形成原因是否存在瑕疵,衡量有多少資金想要合法匯出;諮詢工商稅務專家以進行適當補救過往資本形成缺失;審慎看待減資過程各級公部門與銀行的監管,並處理好兩岸的稅務申報。因此,建議台商尋求能以一條龍方式整合工商、稅務、法務與銀行等專業的團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