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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于安律師】店家可以隨便扣訂金/定金嗎?訂位了是不是就要無條件遵守店家規矩?

威傳媒/ 2023.11.14 08:49

(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前言

  日前,有民眾特地開了三小時的車,慕名要前往某知名餐廳用餐,卻因為停車位難尋,因而耽擱了定位保留時間,共逾時五分鐘,民眾不僅被店家取消訂位之外,還被全數沒收將近新台幣 8,000 元的訂金。

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消費定金的常見問題,如果你有其他沒列在其中的問題,也歡迎與我們聯繫喔!

一、超過訂位時間才到達,店家可以沒收定金嗎? 

1.1 訂金 vs 定金 

首先,先解釋一下很常見的「定金」與「訂金」寫法及用處。

網路上有流傳說兩種寫法不同,用法就會不一樣,所以寫錯字的話法律效果可能會一字差千里、最後錢要不回來的文章,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在我國的法條中,只有寫到「定金」這個用語。以《民法》第 248 條為例:「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但是一般契約寫成訂金會怎麼樣嗎?其實是沒有關係的,不管是定金還是訂金,重要的還是立契約雙方的意思表達,契約實質內容要訂定好規範,例如什麼情況下定金(訂金)可以退、什麼情況下不能退;什麼情況下可以全數抵減、或不能抵減。

意思寫清楚了比較重要,只要雙方有共識這筆金額的用途以及意義,還有給付時間上的規定,那麼是什麼樣的寫法其實沒有太大影響,會有影響的反而是一開始不講清楚而造成的誤會。

1.2 消費者保護法  

接著我們來看看以法律觀點來說,如果超過訂位時間才抵達的話,店家能不能沒收事前預收的定金?

除了訂位時間之外,通常餐廳會給予 10~15 分鐘的保留期間。嚴格來說,如果還超出了保留期間以外的時間到達,店家要酌扣定金也並非站不住腳。

但是回到本文開頭的新聞,最近該新聞的討論熱度之大是因為,如果算上保留期間,民眾其實只遲到了五分鐘,在這之間還有致電給店家,只是店家沒有接聽電話。遲到五分鐘就沒收全額的定金,並且直接取消訂位,這樣的作法是否顯失公平比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據新聞指出,消保官在受訪時也有說,若消費者認為訂位的條約內容有失公平,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建議民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來主張條款無效來提出申訴,即店家不應該這樣就苛刻沒收了全數的定金。

1.3 民法 

另外在《民法》第 249 條也說明了定金返還原則: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如果超過了約定時間(含保留期間)消費者都未能如期而至、或是真的超過太久的時間才到達,店家確實有可能會因為消費者的未如期抵達而有所損失,例如:為了等待消費者,而空轉不能接待其他客人的營業損失,或是食材在新鮮保留程度上的損失……等等,在這種情形下,若有損害,確實可以向消費者請求賠償,但賠償的範圍,就不一定有嚴重到要沒收全部定金。

所以如果店家受有損害,沒收其損害程度範圍的定金其實是沒有問題的喔。此次會有爭議的發生,應該是因為時間上的認定有歧異,加上餐廳業者直接取消消費者的用餐資格,以及竟然要沒收到「全額」定金8000元而引發的爭議。

二、店家已經立了規矩,是不是訂位了就視同接受條款?

除此之外,有很多知名餐廳因為預定繁多,所以店家的用餐規定也多,此次引發消費爭議的餐廳有明確在官方網站的訂位須知註明(擷取幾點如下):

(1)同行者或整組逾時遲到,餐廳有權取消整組訂位。
(2)當天未抵達用餐者,或是因遲到未全員到齊者,餐廳有權取消其訂位,並收取相當的費用 。
(3)餐廳保有現場營運最終決定權,並因應實際狀況,將有權即時取消訂位,不予退款。
(4)不接受訂位轉讓及代訂服務。若有此情形餐廳將有權即時取消訂位,並收取相當的費用 。

簡單來說,依照餐廳的規矩,只要遲到就是取消訂位,而且必須支付定金。另外,同行的消費者只要缺一人,一樣整組訂位取消,而且不能退款(例如訂位四位,只來三個但會付四位的錢,也是取消且不能退款)。如果訂位者本人沒到,當然也是取消全數訂位且不能退款。

此訂位須知明確寫在餐廳的官方網站上,是不是消費者訂位了就視同接受該條款,無法異議呢?

關於這點,一樣可以主張我們前一段提到的《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只要內容有失公平,都是可以進行申訴或是訴訟處理的,若業者受有損害,可以依損害程度酌扣定金,但是不能直接免除業者的給付義務或全數沒收定金或餐費。

三、有消費糾紛可以怎麼處理?

3.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簡稱消保會,跟消基會不同)

如果因為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利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建置的「線上申訴系統」進行申訴,收到申訴後,消保會會先發函給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發公文給業者,請業者在 15天 內進行後續處理。

上述是基本流程,若業者擺爛不回應,或是處理方式讓消費者不能接受,消費者還能進行第二次申訴,或是直接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最後一個手段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3.2 由專業律師諮詢協助

消費糾紛涉及的金額可大可小,只要是涉及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都有可能產生消費糾紛。一般人可能會覺得,我的問題不大,先從消保會的申訴系統處理即可。

但是如果涉及的金額較大,有時候這樣的做法反而會因為時間差而導致受有損害的部分變多,每個人碰到的問題都是獨立的個案,無法一言以蔽之。但是由律師直接提供諮詢及策略上的協助,一定可以讓日後能進行的策略變得清晰,在已經有金錢方面的糾紛煩惱之下,由律師提供專業協助,可以協助減少徬徨,早日解決心頭之患。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消費糾紛很常見,訂金跟定金的問題更是大家都搞不太清楚的爭議。如果有碰到任何爭議或問題,都歡迎與我們聯繫,律師會與你站在同一陣線為你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案!

【吳于安律師】店家可以隨便扣訂金/定金嗎?訂位了是不是就要無條件遵守店家規矩?
【吳于安律師】店家可以隨便扣訂金/定金嗎?訂位了是不是就要無條件遵守店家規矩?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
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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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02-2388-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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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威傳媒新聞-Win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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