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前言
一對佳偶的結合,在程序上,最多只需要花費八十元(身分證換證 $50元、戶口名簿 $30元)
但是人生的終身大事有這麼簡單嗎?
今天我們來聊聊,夫妻常見的「夫妻財產制度」問題,前段我們會先介紹「夫妻財產制度」有哪幾種,接著會告訴大家如果需要更改財產制度,會需要準備什麼文件,最後會跟大家聊聊,為什麼需要更改制度的話,大多數時候會建議由律師幫忙協助。
如果有任何問題,都請直接與我們聯繫喔!
一、夫妻財產制有哪些?
1.1 法定財產制
我國對於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一共有兩種,一種就是什麼都不用做,自動締結而成的「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 1005 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的想法,要另外約定的話,就是以法定財產制度為主。
那麼「法定財產制」是什麼意思呢?
夫妻雙方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雙方各自所有,如果有財產不能夠證明是婚前擁有,或是婚後才產生,則一律推定是婚後財產;如果有財產不能夠被證明是夫所有,還是妻所有時,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共有。
另外,婚前的財產,如果在婚後的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產生孳息(例如存款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則視為婚後財產。
而大多時候聽到的,離婚之後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是由此制度而生。
1.2 約定財產制
另外一種法律規定的財產制度是「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可以再細分成:
1.分別財產制(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白話來說就是互不相干,離婚了也不對分。)
2.共同財產制(除了 『特有財產』 外,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公同共有。)
※特有財產:專門供夫妻某一方使用、職業工作上必需品、接受贈與並有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等。
一般來說,要更改成「分別財產制」需要夫妻雙方都同意(畢竟要在契約書上面簽章),但是如果有以下的『特殊情形』時,可以依一方的請求,來讓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在這些例外情形中,不需要雙方都同意就可以更改夫妻財產制度了。
1.3 結婚後還可以改財產制度嗎?
當然可以。
《民法》第 1004 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所以即便是結婚之後,如果雙方有共識要更改財產制度,都還是可以的,並不侷限一定要在結婚前完成喔!
※相關法令:《民法》第 四 編第 四 節:夫妻財產制
二、該怎麼登記辦理夫妻財產制度?
首先,雙方需要先確定要採取什麼財產制度,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律都是「法定財產制」。
在這個制度下,並不用特別向法院聲請什麼。換句話說,夫妻雙方什麼都不用做,就直接會是「法定財產制」。
需要額外做辦理程序的,是選擇「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時,才需要向法院聲請,聲請所需文件大致包含以下:
(1)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
(2)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4)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5)印鑑章: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6)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核對)。
(6.1)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
(6.2)動產清冊: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6.3)投資清冊:
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
股權:商業登記抄本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其他有價證券等證明文件。
(7)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8)聲請費用 新台幣 $1,000元。
辦理所需文件繁瑣,如果一般民眾不確定自己手上的資料是否備齊,或是有其他相關問題,都建議先找律師諮詢或直接委由律師處理,避免送進法院的文件有缺漏,或因為對程序的不熟悉導致時程拉長或發生其他更嚴重的衍生問題,甚至沒辦法順利完成變更夫妻財產制。
三、委由律師處理的便利性
前面介紹了這麼多,說不定有些觀眾還是不太清楚我國對於夫妻財產制度各自的差異在哪裡,可能會有所需求,但是不知道到底這樣的理解是不是對的,或是這麼做到底是不是對的。
這時候最快的方式其實就是委由律師處理,律師可以聽完客戶訴求後,快速分析客戶到底想要的方式是哪一種,如果是需要跟法院來往的『約定財產制』,由律師來全權處理,客戶只要提供相對應需要交給法院的文件,還可以避免資料準備錯誤與資訊不相通的落差。
此外,夫妻雙方溝通順利,有共識是好的結果,若是其中一方有我們前段所說的『特殊情形』,需要透過訴訟來請求變更財產制度時,更是應該委由律師來進行及協助爭取權益,因為後續還有可能牽涉到『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也有可能法院最後不同意變更,沒有妥善處理,說不定會損失本來應有的權利喔。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採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會大幅影響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屬及分配方式,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有選擇及變更的機會,如果有這個需求,建議先找律師諮詢看看哪一種制度是對自己最有利的喔!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
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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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威傳媒新聞-Win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