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111 09:46:15)農業部於112年11月9日公告嘉義縣新港鄉、溪口鄉、大林鎮、太保市、水上鄉、民雄鄉為辦理本田中後期稻米112年小犬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11月1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救助地區及項目:嘉義縣新港鄉、溪口鄉、大林鎮、太保市、水上鄉、民雄鄉本田中後期稻米。 三、救助額度:每公頃1萬8,000元。 四、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五、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1次為限。
本案現金救助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請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但基層公所得以地政資訊查詢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曾於最近一年內(含本年度)以申請土地參與農業部公告農業政策,並經農業部相關系統登錄有案者,免予檢附。 四、前揭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三)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證明文件。 (四)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款所定從農工作證明。 (五)其他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五、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