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將中國大陸視為「國家」,那麼該機關何不「正名」為「中國委員會」,或者裁撤後將有關業務移撥到外交部?
作者/桂宏誠
日前傳出陸配徐春鷹(如上圖/取自網路)可能列入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雖然她早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具有參政權,但陸委會卻援引《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認為她因具有「雙重國籍」,若當選立委仍需在就任前放棄及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然而,《國籍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由大陸委員會解釋《國籍法》已屬踰權。何況,大陸委員會將中國大陸視為「國家」,那麼該機關何不「正名」為「中國委員會」,或者裁撤後將有關業務移撥到外交部?
民進黨政府扭曲法令,「明修兩國,暗渡台獨」早已成效卓著。但就算支持臺灣獨立,至少仍應了解所謂「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互不隸屬」乃違憲的論述。因為,中華民國憲法並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並在法理上主張兩岸間只有一個中華民國,並代表歷史上代代被繼承的那個中國。
中華民國憲法在民國79年開始進行修正,而修憲的目的寫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中,揭示係「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換言之,「國家統一」是中華民國的國家目標與任務。那麼,哪個部分的國土還未完成統一呢?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中出現的「大陸地區」,就是中華民國還未完成統一的國土。亦即,「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憲法明定的主權的範圍,也就是所謂「法理主權」的範圍,只是中華民國政府目前尚無實質統治權。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之規定,立法院制定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我們簡稱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兩岸條例」,以因應兩岸間的「特別」需要。我們可從該條例第1條揭示「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看出,兩岸關係的特別之處,大陸地區人民是中華民國的「準國民」,而非「外國人」。
為了進一步了解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就需要再看如下之「兩岸關係條例」第2條的規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從上述可知,憲法增修條文中的中華民民國「自由地區」在此條中界定為「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的「臺灣地區」,而「大陸地區」則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更關鍵者是,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是「大陸地區人民」,意味了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人民」,而並非是「外國人」。換言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實是「中華民國的準國民」,並以設有戶籍來界定是否成為國家統一前的「中華民國國民」。
執政者敢於違憲及扭曲法令,就是看準大多數人多傾向相信政府,沒時間了解憲法及法律到底是怎規定的。然而,儘管我們定期辦理了選舉,但執政者欺人民於好騙而能繼續執政,這卻是民主在無聲無息中走向死亡的徵兆。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