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人夫與已婚的前同事外遇後,向妻子揚言自己已愛上小三,若不願意離婚,就必須忍受2人不正常來往關係,最後正宮忍無可忍,憤而對2人提告求償60萬元。不過,正宮因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配偶權受到侵害,被判敗訴。
▲ 丈夫向妻子揚言自己已愛上小三,若不願意離婚,就必須忍受2人不正常來往關係。(示意圖/ENews)
正宮主張,2016年與丈夫結婚後,感情融洽,直到2021年至去年10月19日間,丈夫與前同事發生不倫戀,2人頻繁共同外出過夜,去年6月小三離婚後獨居某社區大樓內,丈夫更是多次趁她輪值大夜班的機會,在小三住處過夜並發生性行為,白天也公然在該社區出雙入對、互動親密。
正宮指出,丈夫利用她個性溫和的弱點,言明已愛上小三,若她不願離婚,就必須忍受2人的不正常來往關係,甚至透過LINE傳訊息表示,「除了你,我只愛過小三」、「我心裡有別人」等語,令正宮無法接受,因而萌生離婚的念頭,最終丈夫總計匯款110萬元作為協議離婚的代價,正宮才決定收下這筆錢並同意離婚,但2人一離婚,小三就與前夫同居,導致她天天以淚洗面、夜不能眠,精神上飽受折磨,必須到身心科求診,因此憤而向2人提告求償60萬元。
法庭審理時,前夫與小三均否認出軌,且從LINE對話記錄、譯文顯示,正宮是經「第三人」轉述得知前夫出入小三住居社區大樓一事,自難僅憑語意不明的對話內容來證明2人間有發生性行為等不當交往行為,加上正宮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2人有侵害其配偶權益的不法行為,因此駁回聲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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