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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孫侃時政》當法律遇上政治(三):阿雲殺夫案(下)

優傳媒/ 2023.11.06 00:19

阿雲案這麼一件小案子,為什麼鬧得沸沸揚揚?背後的原因其實是「新舊黨爭」。表面上是針對法律的解釋,實際上是針對「皇帝的敕令」與「國家的法律」何者為大的角力。對兩派人馬而言,阿雲死不死沒那麼重要,自己的政治利益才是最重要的。(圖/取自網路)

 

作者/孫恭正

 

(續前文)「阿雲案」在兩制議法沒有結論下,有人提出不如提高層級,交由「兩府議法」。所謂的「兩府」指的是中書省和樞密院,「兩府議法」是宋代最高層級的司法雜議,二府雜議達成的結論,基本上可以認定就是國家的正式法律。

 

層級雖然提高了,但法律的觀點,還是原本的那些,因為這個案子本來就很單純,也很難找出什麼新花樣。以司馬光為首的保守派,也接受了阿雲和韋阿大的婚姻,存在著程序違法的問題,但保守派堅持「謀」和「傷」不能分開,因此依照【宋刑統】,謀殺已傷者處以絞刑的條例,阿雲必須判以絞刑。也就是按照保守派的解釋,阿雲不能算是自首,因此也沒辦法減刑。

 

以王安石為首的變法派,則堅持阿雲在公堂上並沒有遭到用刑,就直接坦白她想殺死韋阿大,而在此之前沒有人知道她想殺人,因此符合自首的要件。在變法派的觀點,【宋刑統】明確規定「謀殺」、「已傷」、「已殺」是三種不同的狀態,阿雲沒做到已殺,她達成了已傷,而謀殺是她自己招供的,因此按自首處理沒錯,所以「已傷」原本該判絞刑,因為自首減刑改為有期徒刑,完全合理合法。保守派則認為變法派是故意把「謀」和「傷」分開成兩件事。

 

兩府議法最終還是沒有結論。同樣的一條法律條文,雙方卻能做出完全不同的見解,因為雙方背後都有各自的政治盤算,這大概就是宋朝時期的「自由心證」吧。總之,最後還是宋神宗發話了,宋神宗說就按照先前所下的敕令辦理,什麼敕令?就是「阿雲是自首,按已傷減刑二等」。本案至此正式畫下句點,阿雲的小命保住了。

 

說到「自由心證」,從阿雲案看宋朝的法界人士,還是在證據及法條之間發揮,相較之下,還是現代的法官更「技高一籌」。台灣現在有某一小部分的法官,已經能夠直擊人心,並達到預知未來的程度。對於一些罪大惡極,人神共憤的罪犯,法官竟可以察覺出其「尚有教化可能」,而以此為由讓其免死。太神奇了,這已經不是法律的範疇,這根本是達到「法術」的境界呀!

 

回到阿雲案,這麼一件小案子,為什麼鬧得沸沸揚揚?背後的原因其實是「新舊黨爭」。表面上是針對法律的解釋,實際上是針對「皇帝的敕令」與「國家的法律」何者為大的角力。如果敕令大於法律,那麼宋神宗力挺的變法就毫無爭議,如果法律高於敕令,那麼即使是皇帝,也要尊重法律,不可以主張變法。宋神宗就算起初沒看清楚,但後來想必也知道大家打的什麼算盤了。對兩派人馬而言,阿雲死不死沒那麼重要,自己的政治利益才是最重要的。

 

王安石、司馬光兩人早年的私交相當不錯,也曾當過一陣子的同事,彼此都相當佩服對方的才學。但是好景不長,兩人因對新法抱持著不同的意見而交惡,北宋當時發生的「阿云案」更加深了兩人間的嫌隙。(圖/取自網路)

 

這個案子以變法派獲得最終的勝利,對司馬光而言,「阿雲案」成了心中過不去的坎。西元1085年宋神宗駕崩,宋哲宗繼位,司馬光當上了宰相。司馬光一上任就提出「再議」阿雲案,再議的結果是哲宗下了一道新的敕令,【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必減等】。民間傳說司馬光「重審」阿雲案,將阿雲給殺了,但正史沒有這樣的記載,筆者相信司馬光身為大政治家,也不至於對一個小女孩窮追猛打,非要致其於死地。

 

現在很多國家,包含我們中華民國,都有賦予國家元首「赦免」的權力。在台灣歷任總統中,除了馬英九外,其他人都運用過這項特權。法律是死的,很多情況根本顧及不到,這個時候就需要以特殊的方式解決問題。新北市一名年近八旬的陳姓老翁,悉心照顧患有腦性麻痺的女兒50年,因不忍見到女兒痛苦,陳翁以棉被摀住女兒口鼻,結束女兒悲慘的一生,陳翁也自殺欲陪同女兒共赴黃泉。陳翁獲救後,法官考量其情堪憫恕,一再減刑後仍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但法官考量其年紀與健康,罕見的主動請求總統給予特赦。

 

「赦免法」其實可以視為法律賦予國家元首改變司法判決的權力。這項權力如果善用,其實是可以彌補法律的缺陷,免除更多的不幸。陳姓老翁的遭遇值得社會關注,法官已經盡力了,只能將最後的希望寄託於總統的身上,不知道蔡總統看到了嗎?

 

「阿雲案」曲終人未散,過了將近700年,到了清朝時,乾隆皇帝也對此案發表了個人看法,乾隆爺的觀點,筆者就不引述了。不知道現代人對此案有何想法?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孫恭正,退伍軍人,東吳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曾任證券專業經理人,北京中律縱橫副總經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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