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不動產,因買方未履行契約而沒收的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所得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此外,也有民眾買賣土地,因賣方無法履行契約,買方拿到一筆千萬元違約賠償金,但卻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遭處罰鍰200多萬元。
臺北國稅局指出,依據財政部68年1月9日台財稅第30131號函規定,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的定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的所得,申報課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張先生於110年7月15日與買方陳先生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額為5,000萬元,張先生並依約向買方陳先生收取訂金300萬元,後來陳先生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契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張先生沒收陳先生所支付的訂金3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張先生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重新核算其綜合所得總額,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此外,也有買賣土地因賣方違約,買方拿到千萬違約金、但未辦理綜所稅申報而遭重罰。王先生於2016年(105年度)3月與賣方林先生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給付林先生訂金1,000萬元,但後來林先生因無法履行契約,於是在同年8月與王先生協議解除契約,雙方約定由林先生歸還王先生已付價金1,000萬元,並共支付違約賠償金1,200萬元,林先生也開立支票交付王先生。
臺北國稅表示,但王先生沒有在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所得,經國稅局查獲,核定漏報其他所得1,200萬元,補徵應納稅額54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罰鍰2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