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長周春米1日前往縣議會就明揚火災爆炸案進行專案報告,除說明發生過程及縣府團隊相關處置作為,並強調「企業誠實責任」,應依法如實申報,不要規避法規、不要事後隱匿,讓政府單位可以依據監督稽查,縣府團隊後續也會與中央緊密連繫合作,希望修法促使未來的申報、管理更加完善。 周春米表示,這次慘痛事件奪走年輕消防弟兄生命,也讓家庭失去摯愛的父親、兒子,令人無比沈痛,縣府已向中央爭取經費增購精進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並指示追加1240萬元購置消防衣帽、鞋等,維護消防弟兄執勤安全。 她認為企業也應負起誠實責任,一開始要做什麼廠房就要符合相關規範,明揚公司的廠房領有經濟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的用執照,供C-1類作業廠房使用,依「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C類為工業、倉儲類,組別為「C-1」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工業物品,屬中度危險工作場所,消防局依法三年檢查一次消防安全設備,然事件發生後,才發現明揚公司違法儲存危險物品3000公斤,超過管制規定的30倍以上。 縣府已分別依違反消防法第15條第2項危險物品儲存超過管制規定、第21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及搶救必要資訊、第21條之一第二款規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均依最高罰鍰,累計共開罰240萬元。 縣府也針對明揚事件加強檢討及改進,除了提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裝備及設備外,並進一步加強建築物公安管理、消防安全、危險物品申報、勞動安全等,消防局從10月6日起對縣內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達管制量30倍以上26家、未滿30倍17家),請城鄉、環保、勞青等局處及中央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辦理聯合檢查,加強盤點目前列管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同時加強資訊搜集,建立圖資供救災救護人員查看。 周春米也建請中央強化修法,以「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1條第1項第7款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為例,現行法規裁罰僅1萬元至5萬元不等,與其可能造成的重大災害不符比例原則,希望調高罰鍰額度;還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檢討現行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1條規,危險物品場上申報頻率由每半年一次提至每季一次,確切落實完成安全工作場域應有的作為,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