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030 11:39:27)為推廣藝文交流及活絡藝術交易市場,及落實《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規定,文化部會同財政部於110年11月19日訂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可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且經認可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每年5月與11月可提出申請,有意者可以郵寄方式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的單位,將核發認可函,認可期間為自核發日起一年。經認可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或團體,可擔任第三方擔保,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
今(112)年第2次申請時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以郵寄方式向文化部申請,以郵戳為憑。有關本辦法、申請表、應檢附文件表、問答集QA,請上文化部網站下載(詳如網址: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310_138681.html),亦歡迎電洽文化部藝術發展司詹小姐(02)8512-6545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