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OGO百貨公司發生一宗意外,一名貴婦在購物時不慎摔倒,引發的醫療及其他相關損害,令她要求SOGO進行賠償。經法院判決後,SOGO被判賠三百多萬,其中涵蓋的範疇如醫療費用、慰撫金、交通費、當天穿的衣物和手錶的損壞等項目,而其中特別提到的賠償項目是「取消預定行程之損失」。
這位貴婦原定參加海外郵輪旅行,但受傷後行動受限,導致她必須取消機票和行程。因此,她提出的損失,亦包括了由此而來的旅程取消費用。
這裡,我們特別要探討的是:跌倒和取消預定行程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在民事賠償中,我們常提及損害的「相當性」,即某行為是否通常會導致某種損害。舉例,當A開車撞到B導致B受傷,B所需的醫療費與A的行為有明確的因果關係。但若撞傷的B是歌手,在前往演唱會的途中受傷,取消演唱會導致的損失是否也要由A承擔?
在過去,法院審理了多起相似案件。例如,在桃園的一個案件中,因車禍導致的機票改期費被認為不需賠償,理由是難以認為通常的車禍會造成此類損害。然而,也有案例認為,若因受傷需在台灣治療而改期機票,或因傷勢必須在國內休養而更改行程,那麼這些改期所產生的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儘管法院的判決並不一致,我們認為,既然受傷是造成行程取消的主因,那麼賠償「取消預定行程之損失」是合理的。然而,賠償的請求應在合理範疇內,避免利用此機會過度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