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當今社會晚婚、不婚不生或是頂客族,面臨到的遺產繼承順序問題,相對會複雜些。資深地政士提到,有一個案件是年近50歲未婚的姐姐,擁有一間房屋並與母親及弟弟同住,因近幾年臥病在床,打理她生活的媽媽也開始擔心後續繼承問題。
媽媽想透過買賣或贈與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弟弟。鄭文在說,民國105年開始課徵房地合一稅,因此評估用「買賣」方式將房屋登記給弟弟。此外,也建議可用「繼承」方式做所有權的移轉。
主因在於,繼承案件可免繳納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且遺產稅免稅額高達1333萬元,而辦理繼承登記,更可以省下這次買賣的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鄭文在說,不過,媽媽一聽到「繼承」方式直接否決。因為按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由於媽媽和前夫感情不睦,離婚多年,而女兒未婚,也沒有小孩,如果女兒往生了,她的房屋將由第二順位父母親繼承取得,屆時等於房子將會由她和前夫一人一半,實在讓她無法接受。
即使要多繳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媽媽也在所不惜。鄭文在說,透過協助這對姐弟簽立買賣契約書,並且辦理相關銀行貸款及國稅局二親等買賣認定等相關手續,就完成整個流程。
若姐姐最近二年內往生了,離婚的爸爸真的沒有繼承權嗎?鄭文在說,答案是肯定的,「只要過戶完成,爸爸就沒有繼承權。」
另外,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徵遺產稅。」但是,該房屋的取得原因是買賣,所以只要合併申報售屋所取得的買賣價金,再加上姐姐的遺產總額因為未超過1333萬元,所以仍然免納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