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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秉儒》明明就是想要洗產地,扯什麼「實質轉型」?

愛傳媒/ 2023.09.22 05:30

楊秉儒》明明就是想要洗產地,扯什麼「實質轉型」?

楊秉儒》明明就是想要洗產地,扯什麼「實質轉型」?

    【愛傳媒楊秉儒專欄】農業部原本說,進口蛋做成冷凍液蛋屬於「實質轉型」,製造地依法可標示「台灣」;但是衛福部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打臉表示,進口雞蛋經洗選、打成液蛋沒有經過「實質轉型」,依照《食安法》及衛福部於2019年11月7日發布訂定「液蛋衛生標準」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等相關法規,液蛋產品本即應標示「原產地(國)」及有效日期,然後農業部只好道歉說是督導不周,說他們對「實質轉型」有誤解,可是一堆哥布林依然拿著「實質轉型」在替農業部說嘴。

    原產地認定原則,起源自《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現行針對進口食品的認定標準,則以食藥署公布修訂的《原產地標示Q&A》為基準,其中食品的原產地認定標準及標示規範都有詳細規定,一旦標示不實、不清楚、讓人誤解,均可依法處以3萬元以上至400萬元的罰鍰。

    那麼,「原產地」如何認定?關鍵在終端產品是否因「加工」、「包裝」而產生「實質轉型」。依照《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之規定:

(1)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號列前6碼號列相異者。

(2)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35以上者。

凡是符合以上規定者,可以其加工地(國)為原產地(國)之標示(如:原產地標示為台灣),無須另行標示各食品原料(成分)之原產地(國)。

    所以,到底什麼是「實質轉型」呢?原則上可以看原物料型態是否產生改變作為判斷;譬如,從國外進口黃豆至台灣,「加工」淬鍊成為黃豆油,讓豆子從固體成為液體,即為「實質轉型」。

    除了原物料型態改變外,終端產品組成成分性質不同,也可能被視為「實質轉型」,像是:坊間的五穀沖泡飲品,自國外進口堅果粉、燕麥粉等原料,透過「包裝」,在台灣加入香料、糖,混充包裝後成為單一商品,讓堅果粉、燕麥粉改變風味,雖然型態依然為粉狀,但終端產品與原料組成成分性質不同,就算是「實質轉型」的一種,原產地都必須標示為「台灣」。

而《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的情形為何呢?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3項規定,貨物僅從事下列之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1)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3)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4)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5)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未改變貨物之本質者。

    例如業者進口丁香魚到台灣後,經簡單乾燥製成丁香魚乾;或是進口濃縮果蔬汁於台灣進行簡單加水稀釋作業;進口鱈魚於台灣分切成鱈魚片。這些產品的原產地都不能標示為「台灣」。 另外,像是日常生活喝的茶類飲品,同樣都是自國外進口原料,但將其分裝成茶包和製作成茶飲這兩種商品,「實質轉型」的認定是不同的,若是分裝成茶包,就不屬於「實質轉型」,但製作成茶飲,則屬於「實質轉型」。

     以上相關規定同樣也可見於《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所以,農業部委託業者把從巴西進口的雞蛋製作成蛋液,依照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3項規定,屬於「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怎麼樣都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原產地怎麼可以竄改為「台灣」?

    農業部上上下下這麼多公務人員居然會對法規誤解?中央畜產會竟然會搞不清楚?這種胡扯說給誰信呢?大概只有無腦的綠色哥布林們會相信吧!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照片來源:農業部新聞稿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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