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鐘誼庭/高雄報導
經查其中4台夾娃娃機機台內擺售之「彩虹爆米花」、「韓國不倒翁杯麵」等11件逾期食品,後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第1項第8款暨同法第44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罰鍰,逾期食品現場監督銷毀。
另查獲機台外部未標示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衛生局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暨同法第47條規定,針對業者負責人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罰鍰。
經查6月份不合格業者已依法處分並複查合格,衛生局將持續加強夾娃娃機販售食品查察,並呼籲機台業者善盡自主管理,販售之食品標示須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且加強有效期限管理,以維護民眾食品安全。
圖文由高雄市府衛生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