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議長郭信良150萬交保 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被控涉嫌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及收賄1300萬元,台南地檢署偵查終結,5日將郭信良等8人提起公訴,全案移審台南地方法院。晚間法官裁定郭信良150萬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另名涉案的里長高進見,法官裁定50萬元交保,同樣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怡孜表示,被告郭信良否認經起訴涉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以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惟其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屬於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可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惟考量被告可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暨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等情狀,本院認為如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同時予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禁止被告與證人接觸,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爰命被告以新台幣15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不得對本案同案被告、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被告高進見否認經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屬於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可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惟考量被告可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暨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等情狀,本院認為如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同時予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禁止被告與證人接觸,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爰命被告以新台幣5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不得對本案同案被告、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郭信良涉貪遭起訴,檢方認為,郭信良與高進見認為佃西重劃案有利可圖,遂向業者索賄,並將強索的1300萬,包裝成購地不成的和解費,檢方偵查終結起訴,並建請從重量刑、褫奪公權,亦建議院方在審理期間繼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