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831 10:59:54)嘉義縣財稅局指出,根據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受贈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章程需載明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且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於移轉土地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私校退場解散時「賸餘財產非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需追補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表示,受到少子化衝擊,本縣部分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面臨退場,如果解散後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依章程將土地捐贈給當地地方政府,原先受贈時免徵之土地增值稅,即無須追補。但如果董事會決議將剩餘財產捐贈給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政府所設公立學校者,因該捐贈行為已不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就必須追補原先受贈時免徵之稅款。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明定,上述追補之稅款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政府所設公立學校於受贈該土地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