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彰化報導
近來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收到民眾詢問,「在今年7月買了1筆土地,可否只繳納7月至12月共6個月的地價稅?」,稅務局對此說明實際算法。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於11月份開徵的時候,負責繳納該筆土地整年的地價稅。
稅務局也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雙方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期間比例分攤,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因此稅務局提醒買賣雙方,要注意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的稅捐歸屬,以避免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