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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維新觀點》平議高虹安助理費加班費貪污案!

優傳媒/ 2023.08.17 05:44

國會議員及民代助理費浮報虛報目前並未特赦免責範圍,而且也的確是不法,也不宜特赦;不過在犯罪的可責性評價上,跟一般貪污的確可責性較低,的確值得考慮修法減輕其刑責。(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高虹安因為立委任內虛報公費助理薪資及加班費,8月14日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提起公訴。最低刑度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貪污詐取財物罪第一審判決成立則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高虹安將面臨市長停職問題。而且如果貪污罪經判刑確定將面臨終身不得參選,政治生命被判處死刑;所以的確在政壇上引起很大的震撼。

 

一、本案事實大略分析如下:

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42萬4360元,可聘請8-14人。加班費每位立委公費助理每月最高8萬4872元。立法委員每月薪資19萬元,「問政相關業務經費」7萬9072元。

 

檢察官起訴高虹安及四位助理,是以立法委員高虹安在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要求助理配合虛報、浮報助理受領酬金8萬4126元,加班費54萬1112元,合計62萬5238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16萬5208元,總計詐驗所得46萬30元。

 

二、同意回捐,是否脫法行為?

高虹安否認虛報薪資及加班費,宣稱捐助均有經過助理同意,回捐作為公積金;不過這非常容易被解讀為是利用僱主權勢關係的「不樂之捐」。而且也被檢察官認為是「立委助理薪資低薪高報」、「再回捐公積金」是一種「詐騙國家助理公費」的「脫法行為」!所以檢察官認為本案有壓詐四位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及加班費,而以共犯罪嫌將四位助理也予以起訴!

 

三、本案爭點:

本案的爭點可能落在「經由立法院以公費助理費名目匯入助理私人帳戶,再由助理領出回捐入公積金,此一行為是否合法的行為?抑或是低薪高報的虛報脫法行為,是一種詐術詐騙立法院的公費助理薪資及加班費?」

至於虛報加班費部分,高虹安可能辯解稱「有加班費儘可能申請,但具體的加班情形,仍由助理個別核實申請!」事實如何認定仍應依具體証據予以認定!

 

不過本案看來社會一般觀念可能認為「助理回捐薪資或加班費」可能不符社會常情,社會一般見解比較更接近是「詐騙助理費加班費」的脫法行為。所以起訴後高虹安高聲主張「助理捐贈有何違法?」的論點,恐怕社會接受度相對很低。

 

四、目前司法實務見解:

民代助理費如有虛報不實,目前已經是經常發生的案例。目前法院實務採取較為從寛的解釋,認為所得的財物如果仍然用在民代助理的人事費,符合人事費科目的用途,並不購成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的貪污罪;但卻觸犯刑法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名。但如果所騙取之財物,並沒有用在人事費用,而用在其他行政事務費,則仍然構成貪污罪名。

 

五、助理費與特別費相同嗎?

不過民代虛報、浮報助理費、加班費,跟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貪污詐取財產,的確在法的價值上有相當的差異性。因為民代的助理費本來就是編定給民代聘請助理,所以民代本來祇要依照法定程序申請就可以請領這些款項直接匯入助理的帳戶。如果挪用到不同科目的行政事務上,雖然是不法,但其可責性的確比一般貪污要低。而且過去會計法在民國100年5月18日曾經針對特別費予以特赦免責,而增訂會計法99-1條;2022年更進一步將國際機要費虛報、浮報也納入特赦免責。

 

至於國會議員及民代助理費浮報虛報目前並未特赦免責範圍,而且也的確是不法,也不宜特赦;不過在犯罪的可責性評價上,跟一般貪污的確可責性較低,的確值得考慮修法減輕其刑責。

 

六、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高虹安案因犯罪所得僅46萬,卻將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終身不得參選的嚴酷處罰;所以也引起各界認為不符比例原則。例如相較於陳明文將6.5億多的工程洩露招標底價,致使有關係的廠商得標,卻被判貪污無罪,僅判洩密罪6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以說完全不符比例原則。而相對的外界關注的新竹棒球場工程弊案,檢察官卻不敢主動偵辦。也讓外界質疑綠營執政,檢察體系不敢辦綠的雙標問題非常嚴重!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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