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近日有關李姓男子因涉販賣毒品咖啡包被起訴,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定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使用手銬戒護,屬不正方法,故認定取得犯嫌之自白不具任意性,並衡酌證人證詞前後矛盾等因素,判決無罪。對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表示尊重法官個人自由心證,及依法獨立審判權;但為避免造成基層員警顧慮,已通知所屬同仁以自身安全及案件安全為重,大膽、合法的使用相關戒具。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指出,依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其中明訂手銬為核定之戒具,包含警、調、移民、海巡及各級法院、地檢署所屬之法警等執法單位均依法使用,亦為全世界執法機關符合該國法令之戒具,將其過度引申為類似刑具之概念,恐與世界司法體系之共同認知及作為有違。
再者,依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執行法定強制措施時,為確保警察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並審酌相對戒護能力及所犯罪名,得對犯嫌使用警銬。顯見手銬是戒具、並非刑具,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執法人員之安全,並確保刑事追訴程序之遂行。
警方無法等到犯嫌意圖抗拒、脫逃、自傷或攻擊時才加之戒具,這些都是執法前輩們以血淚換來的教訓,更遑論第一線員警還需要擔負疏縱人犯之責任。本案雖僅為個案判決,並非既決之判例,惟已引起第一線執法機關同仁擔憂,亦可能成為極少數有心份子藉以伺機作亂之不當事由。
基此,本局除籲請法院謹慎考量使用戒具是否確實有壓制犯嫌自由意志而導致不正詢問,並重視第一線員警的人身安全和擔負的法律責任;另為顧及基層執法員警執勤之安全與遂行,本局將以第一線執法機關之立場,函請司法院建議研議適當之解釋,俾利國內各執法機關遵循,維持國內執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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