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811 10:02:08)財政部於8月10日發布解釋令:母公司員工取得子公司發行之員工獎酬股票,母公司得列報薪資費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說明,在民國107年公司法修訂時,為了提供集團企業更大的彈性,放寬集團企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如打算透過發行限制型股票、員工認股權等股份獎酬工具,增加留才的籌碼,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訂發放對象可以是符合一定條件的對方公司員工。
舉例來說,母公司可以發員工認股權給其子公司員工,子公司也可以發行其員工認股權給母公司員工。當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提供的股份獎酬工具時,母公司需要依照財務會計準則,認列薪資費用,反之亦然。
然而在以往的稅法規定中,僅針對子公司員工領取了母公司所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時,子公司因此在財報上所認列的薪資費用,可以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 申報費用扣除。而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時,母公司因此在財報上所認列的薪資費用,卻無法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扣除。
因此,經財政部研擬後,發布相關函釋,明定當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母公司因此在財報上需認列的薪資費用,可以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費用扣除。
該函中也規定,如果員工最終因拋棄獲配之員工酬勞、逾期未領取、或未符合獎酬計畫所規定的相關條件等原因,導致發行公司沒收所給予的員工獎酬,這時原本認列薪資費用的公司,就應該把原本稅務上已經申報扣除的薪資費用,轉認列收入課稅。
資誠提醒,財政部這則基於所得稅法第32條所做出的行政解釋,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對於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應仍有適用。公司可檢視近年如有相同情況且尚未核課確定,評估是否據以爭取認列相關費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