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809 11:31:19)近期財政部提出「房屋差別稅率2.0」,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戶數由現行的縣市歸戶改採全國歸戶,稅率也依戶數進行差別稅率之調整,並決定於112年9月底前將草案送請行政院查核轉立法院審議,可見政策推動及修法決心明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建宏今(9)臚列本次預計修法之重點,以提醒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先行掌握自身權利義務,藉以即早因應。
@預計調整方向
一、 縣市歸戶改為全國歸戶並全數改採差別稅率: 雖現行之法令對於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規範本就為全國三戶,但因以往將房屋稅視為地方自治權故並未採取全國歸戶,故在查核實務上較難勾稽辨識,過往非同一縣市擁有多戶住家用房屋可能會有重複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的錯誤情形,而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也是依各別縣市所持有的戶數適用房屋稅率;而現在改採全國歸戶機制,則國人在全國各地購置的房屋,包含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義擁有者將歸戶統計戶數,則在辨識適用三戶內的優惠稅率1.2%及第四戶起提高為2%~4.8%的全國累進差別稅率將更加精準統一。
二、 特定住家用房屋適用較輕稅率: 1. 供自住使用的的房屋若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一戶,並排除由各縣市政府訂定的高價房屋,可適用調減稅率為1%,而高價房屋的標準則預計參考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也就是豪宅限貸令的台北市新台幣(以下同)7,000萬以上,新北市6,000萬以上,其他縣市則是4,000萬以上自用住宅。
2. 財政部每年度皆會公布住家用租金標準,若房東申報之租金收入達此標準,則房屋稅率也可以調降,舉例111年度台北市房屋之租金標準為房屋現值的20%,則若現值200萬之房屋出租之全年租金達40萬以上,則房屋稅及非住家用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若房東申報之租金收入達此標準,則房屋稅率也可以調降最多1.2%減輕約2.4萬元之房屋稅金。
3. 實務上,往往會有多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一戶房產,因產權複雜而無法進行處理利用,以致產生非自願性閒置房屋的議題,針對此情形的非自住房屋亦可適用較輕稅率。
4. 為保障建商成屋合理的銷售期間,本次修法預計給予建商2年之寬限期,雖調高最低之房屋稅率為2%但也將於寬限期成屋之稅率調降為3.6%,不至使得建商成屋於全數適用最高稅率4.8%。
@稽徵方式
現行每年5月1日開徵前一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的房屋稅,並且係按月稽核調查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故課徵期間當中有買賣過戶的情形也需逐一判斷較為繁瑣,財政部研議預計未來採取地價稅的課徵方式,改採年度課徵並以基準日持有者及使用情形做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及稅率,統一課徵,而有例外情形再自行提出特殊稅率申請。
另須提醒留意關於土地交易中多有供自住使用的優惠稅率,但每一法令所規定的自住定義並不完全相同,除了皆須符合無出租營業使用的基本條件,例如地價稅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但所得稅法規定出售自用房屋可享有400萬之免稅額,要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條件限縮為無直系尊親屬及已成年直接卑親屬的適用,並且有戶籍登記的年度要求,而房屋稅則係規定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但不以房屋設籍為必要條件,各項稅目規範都有所不同,千萬別混淆搞錯享有優惠之法律要件。
有土斯有財,房地產一直是國人財富投資與傳承的喜好標的,但隨著房地合一2.0、平均地權條例乃至於房屋稅差別稅率的研議,除應審慎提前進行不動產資產配置及活絡計畫評估外,並建議亦需諮詢稅務專家,以通盤考慮自身的實際需求、資金運用情形、投資策略、稅務影響等,方能作出全面性的綜合評估以面對日新月異的修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