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疏影/綜合報導)現年43歲的港星張柏芝,在三年前被前經紀人和公司一狀告上法院,指控她收下片酬後,卻未履約完成電影的拍攝工作,被要求償還港幣1,276萬元(約新台幣5,195萬元)。本週四(27日)案件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會議,但因涉及文件眾多,審訊時間需耗費超過一個禮拜,最終預計42天內再擇期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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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港星張柏芝被前東家告上法院,要求償還新台幣5千萬元的酬勞。(翻攝張柏芝IG)
據香港媒體報導,張柏芝在2020年捲入合約糾紛,被前東家新亞洲娛樂集團(Asia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簡稱AEG)和經紀人余毓興控訴;據起訴書指出,余毓興曾於2011年起擔任經紀人的8年間,和張柏芝簽訂了獨家經紀約,並預付4部電影的酬勞,共計港幣4,000萬元(約新台幣1.6億元);隔年雙方另簽一份2部電影片約,當時余毓興再預付了港幣276萬元(約新台幣1,123萬元)。
但因張柏芝遲遲未開工履約,引起余毓興和AEG公司不滿,最終決定一狀告上法院,向張柏芝求償港幣1,276萬元(約新台幣5,195萬元),同時要求張柏芝公開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之間的收入,雙方也因此撕破臉,正式宣告對簿公堂。
據悉余毓興和前東家AEG公司,前後總計預付超過了新台幣1.7億元的片酬。因案件金額甚鉅,訴訟更高達500份相關文件,香港法院預計傳喚雙方各2位證人出庭,審訊則需時8天,另在42日內確定開庭日期後,便將上法院審理。但針對酬勞的風波,張柏芝並未發表任何回應,個人IG帳號也久久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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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針對近期的風波,張柏芝尚未發表回應。(翻攝張柏芝IG)
當年僅23歲的張柏芝,曾因演出《忘不了》獲得第23屆香港電影金像獎最佳女主角,演技備受肯定。但她在1999年演出《喜劇之王》走紅後,也曾和當時的經紀人朱永龍告上法庭,案件一度鬧得滿城風雨,雙方直到2004年2月才達成協議,官司也宣布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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