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毓蘭》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落實檢警專業分工
【愛傳媒游毓蘭專欄】7月12日,我獲邀出席台灣公民人權聯盟舉辦「救治司法癱瘓的二支箭─檢警專業分工、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推動司法改革的記者會。聯電創辦人曹興誠先生,在記者會一開始就指出當前司法面臨的問題,是心血管嚴重堵塞。司法體系處理案件遲緩,應參考其他民主國家,落實檢警專業分工,刑事案件就交由警察偵查,檢察官則是決定案件是否起訴,及負責後續法庭訴訟攻防。
我常常感慨的提到,警察無所不包。民眾醉酒鬧事怎麼辦?找警察;當人民的掉了錢包怎麼辦?找警察;男女朋友吵架怎麼辦?找警察;防疫時也要警察執法,打詐也要警察,現在連重要關鍵基礎設施防護,也要找警察。但是,當國家交付如此多的重責大任時,請問賦予警察完整的執法權力嗎?充足的執法工具?
全國大約有一千二百名檢察官,手握偵查大權,在每年大約五、六十萬件的刑事案件量下,他們能有充足的心力做好自己份內的事務嗎?就有檢察官批評行政院打詐國家隊1.5,根本是國家級詐騙,因為詐騙案件量太大,檢察官卻沒有人力和預算資源,形同打假球。所以現行的偵查制度是昧於現實,一來實際上大部分的偵查工作均是警察執行,不管從巡邏,還是攻堅、跟追遇到現行犯、通緝犯,在具體案件中,都是警察接觸到第一線的人、事、物,真的能等待檢察官到現場指揮才進行犯罪偵查嗎?
所以,我進入立法院後,在第一會期就提出主張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並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主張警察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現行犯,可以不予立即解送,以適度調節檢、警之工作負擔,以及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賦予司法警察可以實施無令狀的緊急搜索權限。
有些人就會質疑可以賦予警察如此大的權力嗎?不外乎認為「警察素質良莠不齊」、警察在組織架構下容易受到外界壓力的影響等等。但是,大家都聽過一句話「權力越大,責任越大」,相對的,賦予司法警察更多的權力,如果沒有相當的成績,為警察機關帶來的絕對不會是掌聲,而是各界的批評。所以,我相信當制度決定改變,警察機關一定會有相關的配套轉變,這個組織一定會跟著轉型。
刑事案件的偵查,應該回歸到既有的專業分工基礎之上。
警察扛起第一線犯罪調查、證據保全的工作,檢察官負責後端的案件把關與過濾、起訴與否決定,唯有落實檢警各司專業、分工合作的模式,才能將有限的檢警的資源,投入打詐、重大刑案及社會治安維護。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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