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713 10:08:31)近年美國為推動國內半導體、綠能等產業之發展,以及國內基礎建設之升級,提撥鉅額款項作為融資或補助使用,並希望擴大與民間企業的合作。美國聯邦政府提出的融資及補助計畫,讓不少臺灣企業開始研擬該計畫之要求及補助、融資方式,並依照產業的不同,申請《晶片法》、《降通膨法》下各種投資獎勵項目。除了上述法令的補助計畫外,也有臺灣企業希望進入美國聯邦政府的供應鏈,供應美國基礎建設工程所需要的電子元件和產品。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提醒,臺灣企業若想透過補助或其他方式與美國聯邦政府合作,必須留意兩個可能較少聽聞的法令,亦即1931年通過的《戴維斯-培根法》(Davis-Bacon Act),以及2021年上路的《興建美國,買本國貨法》(Build America, Buy America Act,簡稱「BABA」)。儘管上述法令並不如《晶片法》、《降通膨法》引人注目,但配合其要求卻是成功拿到聯邦政府資金的重要前提,《戴維斯-培根法》及BABA的重要性不可低估。
就《戴維斯-培根法》而言,該法令原本管轄範圍為聯邦政府出資之公共工程案,《戴維斯-培根法》規範參與該工程案的雇工(laborers)和技工(mechanics)之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美國勞動部依照相同地區工資情形而計算出的「現行工資」(prevailing wage)。由於《戴維斯-培根法》的原範圍侷限於公共工程,並未受到臺灣企業的高度關注,但美國政府為了保護美國勞動人口的權利,於近期所提出的補助和其他投資獎勵措施中,包含了《戴維斯-培根法》相關要求。以《晶片法》補助計畫為例,明文要求申請者在建廠時須配合「現行工資」等要求;另外,《降通膨法》將符合工資要求作為投資獎勵加碼的前提。
同時,BABA的規範對於希望進入美國政府供應鏈的臺灣企業而言,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議題。根據BABA要求,由美國政府直接或間接出資的基礎建設工程所使用的鋼鐵、製成品(manufactured products)和建材,除了個案豁免外,皆須符合美國境內成分的要求,才能在該案件中使用。
蘇宥人指出,BABA裡所指的「基礎建設工程」範圍十分廣泛,除了公路、橋梁、鐵路等之外,也包含近期十分熱門的電動車充電網,以及機場、公共交通樞紐等,使臺灣的電子業廠商也不排除納入BABA的範圍,並必須設法將自己的產品「國內化」,使其符合美國政府的標準。
蘇宥人提醒,無論《戴維斯-培根法》還是BABA,除了直接與政府合作的企業或單位(例如:收到補助的企業,或基礎建設工程的主要承包商)之外,也適用於參與相關案件的各種分包商、供應商等第三方,若經查該第三方未滿足相關要求,聯邦政府仍可對主要負責該案件的企業或單位採取懲罰措施,甚至要求償還已經提供的資金。
蘇宥人建議,獲得美國聯邦政府補助或以各種身分參與美國聯邦政府供應鏈的臺灣企業,應儘早熟悉《戴維斯-培根法》及BABA的要求,諮詢美國稅務和法律方面專家,並建立對企業本身和第三方分包商、供應商之有效控制程序,以降低法律遵循方面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