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可欣/綜合報導)台語歌壇大姊大陳盈潔,即將發監執行,她因積欠邱姓友人280萬元借款,以妹妹陳郁心的名義偽簽本票,遭檢方提起公訴,案件雖然一度獲判無罪,但最高法院審理後,採信更二審的有罪見解,將陳盈潔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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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台語歌壇大姊大陳盈潔,即將發監執行,她因積欠邱姓友人280萬元借款,以妹妹陳郁心的名義偽簽本票,遭檢方提起公訴。(摘自KKOX)
陳盈潔被控向邱姓友人商借200萬元,後再追加到280萬,邱男希望能有人共同作保,陳盈潔便與姐姐陳乃嘉討論,決定以妹妹陳郁心的名義在本票上簽字,因此挨告。
案件訴訟期間,陳乃嘉作證時表示,是邱男希望在本票上簽陳郁心的名字,她才決定自己簽「陳郁心」,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陳乃嘉1年7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陳盈潔則因教唆偽造本票罪,判刑3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陳盈潔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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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高院更二審開庭,法法官撤銷一審判決但仍維持3年2月刑度。(擷取自滾石購物網)
不過,高院更二審開庭時,法官問陳盈潔本票上的簽名究竟是誰簽的,陳盈潔一會說不確定是否是自己簽的,一會說是她簽的,最後又改口不是她,法官撤銷一審判決但仍維持3年2月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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