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影響預售屋市場最劇烈的「預售屋的禁止換約轉售」就是以7月1日為分界,7月1日之後才購入的預售屋,除非符合6項條件且2年一戶為限,否則就不能換約轉讓;反觀,6月30日前取得的預售屋因不溯及既往,還是可以慢慢找買方。
所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予第三人」,當中的新建成屋是指「領得使照未辦竣保存登記之成屋」。而預售屋「免經申請可轉讓」情形有4種,另外,預售屋「得申請讓與或轉售」情形則有6種。
惠誠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如果在今年6月30日之前就取得的預售屋,不論原先是從代銷建商手上買入,或是跟其他預售屋的買方購入換約的物件,7月1日之後仍然可以轉售,無需事前申請也不受限制。
此外,包含了配偶、父母子女、旁系血親二親等(兄弟姊妹)之間的轉讓,還有辦理繼承、以及公司的合併或清算,都屬於免經申請即可轉讓的範圍。至於6種「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則像是被裁員(非自願離職)需失業半年以上,且簽約前已受僱1年以上。
惠誠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說明,若是因受到重大傷病或是因意外造成他人受傷,必需符合特定病症且經診斷需半年以上的全日照顧才能申請;此外,「轉讓予共同買受人」,多會用在男女朋友共同購入預售屋,現在可能因為分手了等原因,要轉讓給其中一方的情況。
另外,總共6種情況申請轉讓的,不論是否有新的事由,每人全國每2年僅能轉讓1戶,在2年期限屆滿之前,也不能撤銷許可。惠誠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提醒,民眾轉售預售屋之前,務必確認是否符合轉讓的規定,若是需先申請轉讓的情形,也必需在銷售前就跟政府申請、取得許可函後,才可以刊登廣告、銷售,否則可能被開罰50至300萬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