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608 15:32:08)鑒於近年各國陸續實施的碳定價措施與歐盟即將上路的碳邊境調整機制,臺灣氣候變遷因應法的修正通過顯現出未來稅捐法制與環境法領域的互動將會是各界必須關注的議題。茲此,國立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團法人安侯建業教育基金會與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今(8)日共同舉辦【2023國際稅法研討會–稅捐法與環境法的交會】,由財政部政務次長李慶華、KPMG安侯建業永續長暨財團法人安侯建業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于紀隆擔任開場致詞貴賓,並邀請財政部官員、資深稅法學者與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共同探討稅捐實務上面臨之稅捐法與環境法制問題、實現學說及實務之對話,以促進相關制度之進步。
針對國際碳定價機制,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林嘉彥表示,歐盟為達到2050年淨零碳排,並致力於2030年底前實現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水平減排55%之目標,由此提出能源稅指令、排放交易系統與碳邊境調整機制等一連串綠色新政措施。能源稅指令為針對能源產品的租稅框架,納入各式燃料以擴大稅基,並限制相關稅率的調降與豁免,以呼應未來歐洲能源和氣候政策之目標。歐盟排放交易系統則面向傳統燃料的能源生產、運輸和工業污染到氣候中和未來的轉變,透過排放配額與排放份額的交易,藉此促進發展低碳技術的投資。林嘉彥進一步指出,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適用於進口到歐盟的特定商品,影響水泥、電力、鋼鐵、鋁與氫等高碳排產業甚鉅,且未來可能擴大涵蓋商品的清單。如果非歐盟生產商可證明其已為在第三國生產該等進口商品使用的碳支付對價,則歐盟進口商可認列該生產商已支付之碳生產成本,降低進口商所需支付之碳價。例如台商目前布局於東南亞國家之生產基地,大多尚未訂立碳定價制度,很有可能在出口產品至歐盟國家時,負擔龐大的碳排放成本,需要密切注意相關規定之發展情形、實施辦法,並將此成本納入企業營運考量點之一。於此同時,聯合國所發布不同碳定價機制的分析也相當值得各界參考,以因應未來的趨勢。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丁英泰提醒,無論我國日後所採取的碳定價措施為何,在兼顧環境保護之目的下,仍須注意對納「費」人的權利保障,得透過借鑒各國之相關立法模式與比較在我國行之有年之環境公課,作為我國即將上路之碳費機制於法律保留、權利救濟等保障程序部分之參考。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營運長陳彩凰進一步補充,關於未來我國碳費之具體徵收辦法及救濟措施,公司須密切關注日後相關規定之發布,若公司有任何法令適用之疑義,建議公司得諮詢相關專家以確保公司對於碳費規定之遵循。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邱晨則介紹環境公課之類型、分析環境公課如何達成環境保護之效,以及說明環境公課之規範要求與立法形成,藉此探討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之碳費制度與未來潛在課徵碳稅之可行性。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副教授陳衍任指出,制定環境政策時,市場模式的管制固然重要,傳統秩序法及環境刑法之配套亦不可或缺,故宜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不同的政策方案與調整、建立相關管制手段,方得促成環境法與稅捐法間之和諧,完善環境保護之終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