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602 16:00:10)由臺灣誠正經營學會及台灣日本刑事法研究學會主辦、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及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辦的「企業貪瀆與誠信經營實務」研討會於日前舉行,邀請檢察官、學者、會計師及律師分別從不同角度分享對企業貪瀆與誠信經營實務的看法。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表示:司法資源有限,企業如能做好內部貪瀆的預防,對整個國家社會資源的運用與發展,有著更正向的力量。要有效預防企業貪瀆,必須貫徹公司治理七項原則如:一、公平原則;二、透明原則;三、權責相符原則;四、義務及責任原則;五、經營自律原則;六、獨立原則;七、社會責任原則。公司如能落實上述原則,不僅可以建立公司誠信形象,有助企業營運,更可以避免企業貪腐。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上,宜隨時檢討並落實法令遵循制度、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完備的倫理及法令遵循制度,需視行業類別、性質差異,因事制宜,始能有效執行。另外,不僅大型企業需要關注公司治理,中小企業也需正視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制度,才能防範未然。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執行秘書暨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蘇佩鈺舉出數個案例解析,企業舞弊多為挪用資產、貪瀆及財報不實,其中貪瀆更是洗錢高威脅的一個犯罪類型。企業應正視舞弊案件之損害及建立防貪意識、強化法規遵循及內部控制,於法令遵循手冊或員工手冊上載明合乎法規之作業流程。若有相關風險發生之可能,應進行流程修正、控制,早日針對風險發佈預警,同時提高執法部門對企業犯罪的執法效率。也應從董監事落實,加強公司治理文化的提升。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林裕順提到日本的高恩案。高恩是日產、三菱、雷諾三家國際車廠的共主,曾被奉為日本經濟停滯「消失20年」的救世主。他將資產的匯損契約轉嫁公司,涉犯日本的特別背信罪,爭執點在於公司財產有無損害如何評價。依據日本最高法院判例見解,認為該罪成立須符合為求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違背管理職務行為,以致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惟財產損失不以實際發生為必要。可為我們對於類似情形裁判的參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劉國佑指出,根據PwC《2022年全球經濟犯罪調查報告》,全世界將近五成的企業都曾因經濟貪瀆犯罪遭受損失,而近年來新世代平台犯罪增加,社群媒體、電子商務交易也都有洩漏商業機密的問題。企業遇上舞弊時,不只是金錢上的損失,商譽及營運面成本費用損失更為可觀。會計師雖然能夠協助事後調查,不過根本仍然在於企業自身加強舞弊防制,不應縱容,以避免姑息養奸。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元珧表示,為利有效防制舞弊,可將舞弊分從二種角度觀察:一種是為了私人利益、另一種則是為了企業利益。前者因為明顯侵蝕企業利益,所以企業主有動機以內稽內控等管理方法防止發生;後者對於企業的傷害則不是那樣顯然,甚至短期有利企業取得業務利益,以至於除了內稽內控外,更有賴企業內化的誠信文化。此外,法規、往來企業的要求,以及各項增進商譽的評比激勵,更是強而有力的拉力,促使企業提升誠信經營管理。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台灣企業為了維持品牌商訂單,半自願地從盡職調查到採取改善措施,是很好的實踐。我國自主承諾履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後,在私部門預防方面,亦採取多項政策措施,如上市上櫃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中即以反賄賂管理系統建置作為加分項目。建議企業可以善用管理工具,事前預防貪瀆發生,事後容易蒐集證據資料追究責任,以有效防制貪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