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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與陳汘瑈的「玫瑰戰爭」(上)

觀傳媒/ 2023.06.02 11:33

在《玫瑰的戰爭:故事一直在發生,端看我們怎麼去記憶它》一文中,作者林念澄寫道:「2001年,台灣首部本土「反性騷擾」紀錄片《玫瑰的戰爭》上映,紀錄片中包含四位女性遭遇性騷擾的故事與抗爭的過程:『被教授強吻猥褻的北科大黃姓學生』、『被麻醉醫師三次性騷擾的長庚醫院楊姓護士』、『在與肥皂工會代表團一同出國參與會議的旅途中,被同事言語性騷擾的陳姓經理』,以及『在工廠如廁時,被偷窺的林姓作業員』」。

為對治諸如以上的性騷擾事件,2005年2月5日,時任總統的陳水扁,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6851號令,制定公布《性騷擾防治法》全文28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即2006年)。其間,還曾於2006年1月18日,先行修正公布了第18、26條條文,復於2009年1月23日,再修正公布第1條條文。及至2013年7月19日經行政院公告,將《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同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對於上(5)月31日晚,民進黨前黨工陳汘瑈在其臉書以《為時已晚,但也該被好好接住的求救信》為題,具名公開指述其在去年9月,遭導演薛朝輝「性騷擾」的事件,以及她向時任民進黨婦女部主任許嘉恬投訴的經過,就全文上下段落的敘寫比例,以及其中資訊揭露的完整程度而言,陳汘瑈顯是以許嘉恬為其全文的最主要申告對象。至於「薛朝輝」被指涉的「性騷擾」原委,陳汘瑈在其文內,則係是以「導演」二字,做為替代「薛朝輝」的用詞,而並不曾直述其名。

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訂:「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就以上《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所做的界定可知,在前揭紀錄片《玫瑰的戰爭》裡,「被教授強吻猥褻的北科大黃姓學生」、「被麻醉醫師三次性騷擾的長庚醫院楊姓護士」、「在與肥皂工會代表團一同出國參與會議的旅途中,被同事言語性騷擾的陳姓經理」,以及「在工廠如廁時,被偷窺的林姓作業員」,概皆係是因為:「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性騷擾),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而成為《玫瑰的戰爭》裡,經影音紀錄留存的性騷擾案例。(待續)(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夏學理
臺師大教授/前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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