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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維新觀點》再怎麼野蠻,也不能「刑罰溯及既往」!

優傳媒/ 2023.05.31 20:59

選罷法修正案第26條違反比例原則抵觸刑法37條,並以立法權侵犯司法權,及違反比例原則侵犯人民依憲法第17條之參政權,應請立法院在野黨提出大法官憲法法庭請求宣告相關條文違憲!(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賴清德主導的選罷法26條修正案將「貪、黑、槍、毒、國安」等共幾十種罪名通通列入終身不得參選;根據張正修教授的說法,估計將有高達台灣1/4的公民終身不得參選。可以說是全世界羅織最為廣大的禁止參政網。

 

我們當然支持反對黑幫參政,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早已經有明文禁止黑幫參政,該條規定:「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所以真正的問題並不是禁止黑幫參政的法律不足,反而是警察未落實取締黑幫。如何落實黑幫組織犯罪的追究查緝,這才是內政部法務部警方及檢察官應該徹底檢討改革的課題。賴清德及民進黨政府應該正確面對問題。

 

解決黑幫參政其實台灣應該學習日本在中央及地方設立公安委員會的制度,讓人民及地方公正人士可以參與監督警察對黑幫的整治。

 

目前大幅羅織擴大禁止終身參政網,不但不是肅貪反黒肅清吏治的恰當手段,更侵害刑法37條褫奪公權宣告之裁量原則,依該條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此次修法可以說是民粹法西斯化的修法,恐將使台灣成為全世界民主國家的笑柄!

 

至於此次修法是否溯及既往,目前蔡英文及賴清德民進黨政府似乎採取「溯及既往」的解釋,例如扁公子陳致中及國民黨林文瑞立法委員均被認為因本法通過將喪失參選資格,終身不得參選。亦即採取溯及既往的原則認定為終身不得參選。

 

我認為這是一個徹底顛覆法治國的基礎,嚴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主要是針對刑事犯罪行為處罰的大原則。後來延伸到行政處罰及課税行為。

 

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指新制定的刑事犯罪法律,並不處罰立法前過去的行為,祇處罰法律立法後新發生的行為。

 

而剝奪「終身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就是刑法第36條的「從刑」褫奪公權的一種。所以既是以法律剝奪參選權達到刑事制裁的目的,當然應該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應該是本法修正後才發生的行為才有其適用。所以陳致中及林文瑞等之行為均在本修正案前就已經發生的行為,並已依舊法判決確定,當然不可以再溯及既往褫奪其參政權,而形成一案二判。

 

民進黨政府「不應該雙標」,不要面對財團時就擴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例如在平均地權條例通過後,有關預售屋在過戶前能否轉讓?內政部為了替投資客解套,就擴大解釋說立法前預售屋已經轉讓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轉讓仍然有效。

 

所以此次選罷法第26條禁止終身參選資格,應該適用法律不受既往原則,對於立法前過去的行為,仍應該適用舊法。所以陳致中、林文瑞應該不應受本修正案之限制!

 

我們主張:

1、中選會及行政院應該速清對於過去之犯行,是否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以避免不合理剝奪人民參政權 !

2、選罷法修正案第26條違反比例原則抵觸刑法37條,並以立法權侵犯司法權,及違反比例原則侵犯人民依憲法第17條之參政權,應請立法院在野黨提出大法官憲法法庭請求宣告相關條文違憲 !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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