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爭議不斷,日前采陞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鄒官羽,被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以下簡稱TDR),遭判刑3年2個月並已執行完畢,但他認為根據當時當時財部部承辦科員郭土木教授到高院作證的證詞,TDR並非900號公告的核定範圍後,決定具狀至台北地檢署控告金管會官員涉嫌偽造文書,因TDR事件實在太熱,還有網友至總統蔡英文和行政院長陳建仁臉書留言,「律師出來解釋了也不理會,金管會只發官腔聲明卸責」、「判刑要有標準啊!用一個模糊不清的東西把人送進監獄?」、「法條沒寫清楚是誰的責任?竟然是人民承擔後果。」,「趕快把手中TDR賣掉不然隨時都會去進修。」
就連PTT等論壇也引起討論,網友表示「所以就是我說你有罪,你就有罪啦」、「遇到金管會這咖,被關的人真是衰爆」、「TDR在台灣別碰,哪天被抓去關都不知道為啥」、「學老美學一半啊!半部TDR,半部金融法」、「TDR只要不歸證交法管,炒作就應該無罪」「選舉前比較會被關注吧」。
(圖片翻攝自PTT) TDR的法律見解歧異,就是金管會堅持財政部900號公告已核定的見解,但曾任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承辦科員,同時也是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的郭土木,已明確證稱,「900號函乃係針對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臺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權,是時證管會並無以900號函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之意思,且臺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900號函所核定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此TDR非屬900號函之核定範圍內。」
而鄒官羽的委任律師楊舜麟強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05年度金訴字第29號、105年度金訴字第34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曾於109年2月19日函詢金管會,金管會並於109年3月23日函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稱:「考量證券市場快速創新,有價證券之型態多變,財政部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授權發布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
除了郭土木的專家證人身分已反駁金管會上述說法,楊舜麟也質疑900號函為民國76年所公告,我國第一檔TDR為87年發行之福雷電子TDR,公告如何含括預見11年後的金融商品,而鄒官羽並非唯一一起因TDR被判入罪的案子,既然已成通案,就該修法來解決歧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