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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資誠解析修正重點

中央社/ 2023.05.17 11:5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517 11:57:12)財政部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草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修正(112年起適用): 1.出租資產及資產售後租回:配合IFRS 16取代IAS 17,修正融資租賃之認定與會計處理,改依IFRS 16之規定辦理;並增列採用IFRS 16者,其資產售後租回之處理方式,以區別企業會計準則之處理方式。 2.承租資產計提折舊之規定:承租資產依會計準則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視為購置固定資產,其屬乘人小客車者,計提折舊應依有關成本限額規定辦理。

二、配合財政部函釋及相關法令修正: 1.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提示文件免經我使領館驗證: 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的管理費用,應提示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現行查準規定相關文件應「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但因實際上我駐外館處僅核驗國外私文書形式上是否存在,未就內容驗證,所以修正草案刪除此項規定以符實際。

2.放寬乘坐飛機及高鐵列報交通費應檢附憑證之規定: (1)乘坐國際航線飛機,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做為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文件。 (2)乘坐高鐵為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證明為憑。

3.修正捐贈費用列報規定 (1)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之2「透過教育部專戶之捐贈」認列費用規定。 (2)捐贈限額計算公式修正: 營利事業列報捐贈費用,除協助國防建設、對各級政府及符合特定條例或專案等捐贈無限額外,均設有不超過所得額百分比的認列限額,例如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限額為10%,其中所得額計算公式為『(收入總額-各項損費)/(1+限額%)』;此次草案修正公式中各項損費減除範圍,包含相關法律規定費用的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如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等),亦即所得額基礎變小,捐贈費用的限額可能因此變小。

4.修正房屋借款利息認列原則: 興建或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如閒置資產)的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在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註:現行查準僅針對土地部分要求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另,如果屬供營業用的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計入成本(建築完成或過戶前)或當期費用(建築完成或過戶後)。

5.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利息得列費用: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經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等情形,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並應按日加計利息。該等利息,本質屬使用金錢成本的對價,為營利事業所負擔,故草案增列此項利息支出。

6.明定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範圍: 有關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規定,財政部歷年來發布相關函釋補充說明其適用範圍,因涉及人民的租稅負擔,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要求,應以法律或命令明定為宜,所以此次查準草案將相關內容納入一併修正,如各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及其他依法免徵納所得(排除免納所得稅的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再以餘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7.增列CFC投資收益認列方式、處分CFC利益或損失等計算,應依CFC適用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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