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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為何拒修《證交法》? 余天:錯誤認定 冤獄四起

品觀點/品觀點編輯中心 2023.05.16 15:19

台灣存託憑證(TDR)因為立法不夠明確,在2012年修法頒布前,已有4名投資人因買賣TDR涉炒作,遭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定讞,並服刑完畢。立委余天日前在證交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指出,金管會為掩蓋行政怠惰、違法失職,並擔心後續冤獄國賠等問題,在2015年及2020年發函給立法院、監察院、台北地院等單位,主張「TDR經過財政部第900號函的核定」。余天認為如此錯誤認定,造成冤獄四起。

部分法界人士表示,金管會面對這次立法院證交法165條之2的修正草案,主張為針對「個案修法」,不過從判例來看,至少四名被告因炒作TDR,被依證交法判刑定讞入獄,所以可說是通案冤獄,嚴重侵犯人權。

同時根據當年的財政部承辦組科員,也就是輔大法學院長郭土木的說法,民國76年為避免外國有價證券進入我國無所管制,因此900號公告將其列入管制範圍,規範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TDR是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發行,已經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是獨立商品,因此TDR不是900號公告涵蓋範圍。

(圖說:立委余天認為金管會對於900號公告的錯誤認定,已造成四起冤獄)

學者認為,事實上,我國從來沒將TDR正名為我國證交法上之有價證券,並納入證交法規範;也就是說,這些當事人服的可能都是「冤獄」,未來立法院一旦修法通過,當事人不但可向國家提出冤獄補償,監察院還應該追究主管機關金管會的違失責任。

中華人權協會也表示,立法院舉辦的公聽會,正是因為TDR是否為我國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充滿爭議,迄今已有眾多的法律專家、權威學者、人權暨法學團體,經由深入的學術研究發現,TDR在 2012年1月 4日增訂第165條之2公告實施前,TDR尚未納入我國證交法予以定義且規範。

至於金管會主張不修法立場,部分法界人士解讀,金管會擔心一旦否認第900號公告的範圍,就是等於承認行政怠惰,默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1998年發行第一檔TDR,到2012年修法,這14年中TDR就是在主管機關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下於市場存在;所以金管會若承認此空窗期,接下將面對冤獄和國賠等後續問題,甚至公務體系是否有集體偽造文書等巨大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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