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去年地價稅開徵期間,一位阿嬤到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為何地價稅比去年暴增4倍?地稅局了解後發現,阿嬤繼承先生的土地後,未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隨後立即協助阿嬤重新申請,也協助分期繳稅。地稅局呼籲,民眾繼承自住土地後,務必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申請沿用原來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替自己省荷包。
地方稅務局長沈政安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率為2‰,一般土地則採歸戶累進,稅率介於10‰至55‰,兩者至少相差4倍。
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經過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移轉登記後,因所有權人已變更且使用情形須重新審認,縱使房屋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新所有權人仍然必須重新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2‰的優惠稅率。
沈政安提醒,土地新所有權人必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提出申請,審查核准後才能自當年度起適用;一旦逾期就必須從申請的次年開始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