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屋買賣過程中,賣方最大的負擔,除了房地合一稅之外,再來就是土地增值稅了。而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10%,並有「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的規定,資深地政士就指出,「一生一次」是在民國66年2月4日後才列管,換言之,在列管前使用過,現今仍可再使用一次。
鄭文在指出,土增稅一般稅率為20%、30%、4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10%,兩者的差別很大,所以自用住宅優惠增值稅就有相關的設限,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有「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的規定。
另外,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至於有些人可能「一生一次」可以使用兩次。鄭文在說,依照財政部71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38558號函可得知,自用住宅優惠增值稅「一生一次」在民國66年2月4日後才列管,若是之前出售的案件,因為沒有列管,現今可以「再用一次」。
鄭文在舉例,若自用土地增值稅是15萬元,一般土地增值稅是50萬元,省下的稅金將是一筆可觀的數字。他建議民眾,可先去稅捐處查詢,尤其是老人家若是66年2月4日前曾出售房屋,用過自用土地增值稅,屆時可能會有意外的驚喜,可再適用一次10%的優惠稅率。